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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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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金皓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轻微犯罪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轻微犯罪者虽然违反了法律,但其危害程度较低,大多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由于犯罪记录的存在,他们在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面临种种障碍。这不仅影响了轻微犯罪者的正常生活,也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甚至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笔者认为,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保障轻微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使其重新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一员,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完善立法:为轻微犯罪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与标准。可结合罪名、情节、罚金数额、犯罪后果等因素,细化轻微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封存与限制使用制度。应当适当缩小犯罪记录披露范围,明确规定除执法机关等特定主体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查询、使用犯罪记录。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轻微犯罪者,应当探索有条件封存犯罪记录,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向社会公开,为其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完善就业促进法,为轻微犯罪者平等就业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应当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录用,并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录用、解雇的理由与犯罪记录无关。同时,对就业歧视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完善社区矫正法,将帮助轻微犯罪者回归社会作为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社区矫正应注重通过职业培训、就业扶持等措施,提高轻微犯罪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可借鉴国外经验,在社区设立“再入社会指导中心”,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对接等服务,为矫正对象铺就回归社会的就业之路。 优化司法实践:切实保护轻微犯罪者合法权益 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慎用强制措施、从宽裁量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审慎适用逮捕、起诉等强制措施。除有证据证明可能妨碍侦查、审判或潜逃等法定情形外,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不利影响。在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吸收证人证言、被害人谅解书等有利证据,全面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缓刑适用等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改过自新者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积极推进“非监禁化”刑罚执行改革,最大限度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者,应当优先适用缓刑、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在教育感化、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帮助轻微犯罪者尽快适应社会。对于积极悔过、确有悔改表现的人员,可酌情提出从宽量刑、缩短缓刑考验期、提前假释的检察建议,给予更多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机会。 注重保护犯罪记录的隐私性,最大限度避免泄露轻微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完善犯罪记录查询使用的司法解释和实务指引,细化查询启动、审批、监管等程序,明确查询主体、查询事由等限制性条件。同时,加大对犯罪记录信息非法买卖、泄露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轻微犯罪者的隐私安全。 加强社会支持:营造包容与理解的社会环境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客观理性看待轻微犯罪者群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解读保障轻微犯罪者权益的法律依据、制度安排,提高社会各界对这一群体的认知和理解。只有营造客观、友善、包容的社会氛围,轻微犯罪者才能卸下心理包袱,轻装上阵迈向新生活。 完善就业帮扶机制,搭建轻微犯罪者回归社会的“立交桥”。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由司法、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统一的就业援助体系。同时,还可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动员更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轻微犯罪者创造实习实践、就业晋升的机会。 完善社区矫正机制,补齐帮助轻微犯罪者回归的“最后一公里”。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独特优势,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心理疏导等人文关怀。在此基础上,还要大力发展以心理健康为重点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轻微犯罪者量身定制心理咨询、职业指导、人际关系调适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适应社会生活,实现身心的全面康复。同时,要充分发挥志愿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心理抚慰等关爱服务,引导他们张开信任的双臂重新拥抱生活。 构建多元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综合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轻微犯罪者权益保障和帮扶援助工作。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为深入推进轻微犯罪者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精准帮扶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下延伸职能,指导街道、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同时,鼓励更多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轻微犯罪者在就业、心理、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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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记录人群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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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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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金皓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轻微犯罪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轻微犯罪者虽然违反了法律,但其危害程度较低,大多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由于犯罪记录的存在,他们在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面临种种障碍。这不仅影响了轻微犯罪者的正常生活,也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甚至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笔者认为,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保障轻微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使其重新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一员,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完善立法:为轻微犯罪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与标准。可结合罪名、情节、罚金数额、犯罪后果等因素,细化轻微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封存与限制使用制度。应当适当缩小犯罪记录披露范围,明确规定除执法机关等特定主体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查询、使用犯罪记录。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轻微犯罪者,应当探索有条件封存犯罪记录,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向社会公开,为其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完善就业促进法,为轻微犯罪者平等就业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应当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录用,并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录用、解雇的理由与犯罪记录无关。同时,对就业歧视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完善社区矫正法,将帮助轻微犯罪者回归社会作为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社区矫正应注重通过职业培训、就业扶持等措施,提高轻微犯罪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可借鉴国外经验,在社区设立“再入社会指导中心”,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对接等服务,为矫正对象铺就回归社会的就业之路。 优化司法实践:切实保护轻微犯罪者合法权益 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慎用强制措施、从宽裁量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审慎适用逮捕、起诉等强制措施。除有证据证明可能妨碍侦查、审判或潜逃等法定情形外,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不利影响。在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吸收证人证言、被害人谅解书等有利证据,全面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缓刑适用等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改过自新者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积极推进“非监禁化”刑罚执行改革,最大限度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者,应当优先适用缓刑、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在教育感化、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帮助轻微犯罪者尽快适应社会。对于积极悔过、确有悔改表现的人员,可酌情提出从宽量刑、缩短缓刑考验期、提前假释的检察建议,给予更多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机会。 注重保护犯罪记录的隐私性,最大限度避免泄露轻微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完善犯罪记录查询使用的司法解释和实务指引,细化查询启动、审批、监管等程序,明确查询主体、查询事由等限制性条件。同时,加大对犯罪记录信息非法买卖、泄露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轻微犯罪者的隐私安全。 加强社会支持:营造包容与理解的社会环境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客观理性看待轻微犯罪者群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解读保障轻微犯罪者权益的法律依据、制度安排,提高社会各界对这一群体的认知和理解。只有营造客观、友善、包容的社会氛围,轻微犯罪者才能卸下心理包袱,轻装上阵迈向新生活。 完善就业帮扶机制,搭建轻微犯罪者回归社会的“立交桥”。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由司法、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统一的就业援助体系。同时,还可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动员更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轻微犯罪者创造实习实践、就业晋升的机会。 完善社区矫正机制,补齐帮助轻微犯罪者回归的“最后一公里”。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独特优势,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心理疏导等人文关怀。在此基础上,还要大力发展以心理健康为重点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轻微犯罪者量身定制心理咨询、职业指导、人际关系调适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适应社会生活,实现身心的全面康复。同时,要充分发挥志愿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心理抚慰等关爱服务,引导他们张开信任的双臂重新拥抱生活。 构建多元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综合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轻微犯罪者权益保障和帮扶援助工作。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为深入推进轻微犯罪者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精准帮扶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下延伸职能,指导街道、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同时,鼓励更多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轻微犯罪者在就业、心理、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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