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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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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法理”概念的本体论
· 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 轻罪记录人群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 呈现深层次跨学科交叉研究特点
· 应当重视正当程序理念的贯彻

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 2024-04-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刘敏

  在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机制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机制。在我国家事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分析论证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厘清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体系性构架及其实施的基本思路。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涵义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是指在家事司法中强制要求或者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帮助当事人学习掌握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知识和技能,促使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是在家事司法过程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决定主体是法院,是法院依法要求或者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法院委托或转介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也可以是法院亲自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内容是多样的,主要有夫妻关系的咨询和辅导、亲职教育、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咨询和辅导以及家庭暴力防治咨询和辅导等。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的存在是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其正当性基础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应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家事案件具有非理性、伦理性、情感性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长期性等特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家事案件的处理,不仅要从法律上进行处理,而且需要从心理上、情感上进行处理,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以帮助当事人学习掌握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知识和技能,促使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二)实现家事司法正义的要求
  从家事司法实体正义的视角来看,家事司法正义的特殊性在于家事司法正义具有特殊的考量因素,在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基础上妥善处理家事案件是家事司法正义的基本考量因素,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家事司法正义的首要考量因素,维护家庭和谐是家事司法正义的应有考量因素。实现家事司法正义,有必要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有助于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利益需求,有助于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有助于实现家庭和谐。
  (三)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
  家事司法不仅应当具有普通财产型诉讼所具有的纠纷解决功能,而且应当具有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家事司法中人际关系调整就是指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修复当事人之间破损的人际关系或者重建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家事司法中,为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修复或重建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发挥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体系性构架
  (一)制定模式选择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制定模式是指通过何种方式来规定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裁判请求权是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进行限制,并符合比例原则。家事司法中强制性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会对当事人裁判请求权造成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我国家事司法中,对于强制性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对于非强制性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可以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二)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
  1.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实施原则
  对于不涉及未成年子女而需要调整人际关系的家事案件,通常由当事人自愿接受婚姻家庭辅导教育,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劝导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或者在当事人不拒绝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对于离婚、抚养、监护、探望等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案件,在当事人对涉及未成年子女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为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我国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当事人接受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2.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适用阶段
  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应当贯穿于诉前和诉讼全过程。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案件立案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或者亲自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3.当事人不参加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后果
  对于自愿性参加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如果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不需要规定当事人不参加的后果。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判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考量因素。
  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的实施
  我国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其一,在法院播放婚姻家庭辅导教育视频。在法院播放婚姻家庭辅导教育视频是指法院购买或者制作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视频,在法院合适的场所进行播放,供家事案件当事人观看、学习。
  其二,建议或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线课程学习。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建议甚至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线课程学习。
  其三,开设婚姻家庭辅导教育课堂。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课堂学习,会收获与在线学习不一样的学习效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开设婚姻家庭辅导教育课堂,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其四,建议或要求当事人参加专业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家事案件当事人参加专业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就是通过婚姻家庭咨询等方面专家对当事人进行个别的咨询和辅导,帮助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其五,利用家事案件调解和审理机会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院对家事案件进行法院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过程中,法官或者调解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庭审小结、撰写裁判文书等机会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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