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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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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付新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治理之道》的文章中指出: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前沿科技,必将带动“数字交通”领域的深刻变革,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也必将成为这场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是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关于车辆的机械数据、传感器数据、用户数据等数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不仅是“数字交通”建设的前沿问题,也是数据治理的重点领域。构建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不仅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数字交通”建设产生深远影响,还会对整个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的核心是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数据安全是底线,数据利用是目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的机制是数据访问与数据控制关系的平衡。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源配置不合理,汽车制造商对汽车数据的“独占控制”与其他主体对汽车数据的“访问诉求”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这既不利于对汽车数据的有效利用,也不利于公平价值的实现。 从构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的目标来看,现行法律无法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提供法律上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存在契约自由持续强化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竞争法无力解决系统性的数据访问诉求、个人信息可携权实施受阻、汽车数据的法律规范与技术支撑相互脱节等不足之处。 面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以及现有法律监管措施无力应对的现状,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应将技术解决方案与法律解决方案有机结合,着力构建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合理权衡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利益与其他主体的数据访问利益、数据控制的私人利益与数据共享的公共利益,以安全价值为底线,以公平利用为目标,以有效治理为导向,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与创新,加速推进新的专门立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访控关系的重构,实现“数据访控”的理性平衡、利益共享、机会公平与高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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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新华谈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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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技术解决方案与法律解决方案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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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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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付新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治理之道》的文章中指出: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前沿科技,必将带动“数字交通”领域的深刻变革,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也必将成为这场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是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关于车辆的机械数据、传感器数据、用户数据等数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不仅是“数字交通”建设的前沿问题,也是数据治理的重点领域。构建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不仅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数字交通”建设产生深远影响,还会对整个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的核心是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数据安全是底线,数据利用是目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的机制是数据访问与数据控制关系的平衡。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源配置不合理,汽车制造商对汽车数据的“独占控制”与其他主体对汽车数据的“访问诉求”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这既不利于对汽车数据的有效利用,也不利于公平价值的实现。 从构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的目标来看,现行法律无法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提供法律上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存在契约自由持续强化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竞争法无力解决系统性的数据访问诉求、个人信息可携权实施受阻、汽车数据的法律规范与技术支撑相互脱节等不足之处。 面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以及现有法律监管措施无力应对的现状,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应将技术解决方案与法律解决方案有机结合,着力构建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合理权衡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利益与其他主体的数据访问利益、数据控制的私人利益与数据共享的公共利益,以安全价值为底线,以公平利用为目标,以有效治理为导向,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与创新,加速推进新的专门立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访控关系的重构,实现“数据访控”的理性平衡、利益共享、机会公平与高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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