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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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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茂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明、连云港茂宏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1302民初27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世明、连云港茂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40873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世明、连云港茂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上官修民:本院受理原告万城(山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官修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1302民初29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官修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城(山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万城(山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由被告上官修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陈洪旗:本院受理原告临沂盈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彪、陈洪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1302民初29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盈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被告陈洪旗对上述第一项陈彪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临沂盈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彪、陈洪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彭成:本院受理原告兰山区金原商贸商行与被告彭成、刘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山区金原商贸商行货款32638元及利息(以3263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彭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山区金原商贸商行保全费430元;三、驳回原告兰山区金原商贸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彭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学柱、蔺娟、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学柱、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32575.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学柱、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顾友田、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晓丹、顾友田、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晓丹、顾友田、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09466.79元及利息(利息以109466.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代偿109466.79元的范围内对车牌号为苏GA7502享有优先权,有权以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利益;三、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任晓丹、顾友田、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肇旺: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光强、侯钱格、李肇旺、冯建方、嘉祥中信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光强、嘉祥中信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69909.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肇旺、冯建方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任光强、李肇旺、冯建方、嘉祥中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仁、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仁、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13825.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代偿113825.06元的范围内对车牌号为苏GW7669/苏GEY93挂享有优先权,有权以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利益;三、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成仁、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霞、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爱霞、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11460.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代偿111460.98元的范围内对车牌号为苏GR9021/苏GLJ67挂享有优先权,有权以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利益;三、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爱霞、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铖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彩龙、连云港铖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彩龙、连云港铖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50702.6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8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代偿50702.66元的范围内对车牌号为苏GM2362的车辆享有优先权,有权以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利益;三、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彩龙、连云港铖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双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军洲、连云港双金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军洲、连云港双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12722.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代偿112722.22元的范围内对车牌号为苏GQ7152/苏GEH08挂、苏GD6518/苏GLJ07挂、苏GB9170/苏G2F17挂、苏GV3637/苏GWN58挂的车辆享有优先权,有权以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利益;三、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被告汪军洲、连云港双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广明: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1777元及利息(以2177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广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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