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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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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新唱: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莲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常新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莲军机械采收费100000元及利息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杨敬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4071 元及利息590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阿迪力江·尼牙孜、夏提古力·阿布海为:本院受理朱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阿迪力江·尼牙孜、夏提古力·阿布海为:本院受理和硕县现代装饰材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道治: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华瑞与你劳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7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邓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郭鸿刚:本院受理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郭鸿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6月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黔0324民初1002号 郑传银、郭春辉:原告谭大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谭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暂定45000.00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在其为肇事车辆(苏FB07V9)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3、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被告郑传银、郭春辉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郑传银、郭春辉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安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之日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进行审理,开庭地点在正安县人民法院安场人民法庭,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应彪、曾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与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应彪、曾丽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 264691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264691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黄应彪、曾丽琴就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部分在其各自应缴未缴出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应彪、曾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徐卫军与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应彪、曾丽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 4246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4246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黄应彪、曾丽琴就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部分在其各自应缴未缴出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燕东与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王燕东264691元;2、诉讼费由被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邱永林就(2023)苏0981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维宇:本院受理原告王军林与被告王维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王维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王军林货款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80元,原告王军林负担18元,被告王维宇负担96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盐城四方玻璃制作有限公司、黄中万: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加乘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四方玻璃制作有限公司、黄中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盐城四方玻璃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 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加乘防火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7184.8元及利息(以37184.8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黄中万对被告盐城四方玻璃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黄中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四方玻璃制作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盐城四方玻璃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吕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梁连海、黄国良、陈国祥与被告吕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吕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梁连海、黄国良、陈国祥劳务费44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22元,由被告吕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0010006323813210,付款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祥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张示威: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威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示威、魏斌、缪东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瑞:本院受理原告潘虹旭与被告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时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玲: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3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308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5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3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448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杨纯宇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4年4月29日10时至2024年4月30日10时止第一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泰威丽景苑2#楼的房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15139555176,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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