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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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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峰:本院受理袁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张丽:本院受理吴廷芝诉你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温州奉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梅州市建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427民初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管理费7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孔卫东:本院受理句容市宝华镇宁粉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10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夏前园:本院受理郭兆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胡正虎、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远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镇江汉鼎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句容市天王镇中亿钢板租赁服务部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端春、孙艳梅:本院受理江苏中容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启才:本院受理倪孝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耿永定:本院受理金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陈国强:本院受理钱冠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760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中平:本院受高三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2月9日刊登的钦州市钦南区广腾电器批发商行诉洪诗沽、钦州市钦北区君恒卫浴经营部公告中,钦州市钦北区君恒卫沿经营制应为钦州市钦北区君恒卫浴经营部,特此更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高世杰:本院受理贺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102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刊登的怀远县扬天化工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希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中,开庭时间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审理,特此公告。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张素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王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素蓉借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930元,由被告王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阮明君(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808056917):原告李德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81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阮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金偿还借款本金101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止;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01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94元、公告费1610元,由被告阮明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2023)川0781执4057号 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3)川0781执40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世纪联发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3.46%股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你公司,根据评估机构评估要求也发出了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资料。目前根据现有资料评估机构不能出具评估报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责令你公司在十五内向本院提交评估股权相关资料(如下)并配合本院完成评估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十一条“……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本院已将相关的法律风险告知你公司,请按照以下要求提交评估资料并配合法院完成股权评估,如不配合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附股权评估所续资料:1.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3.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4.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5.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6.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7.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8.影响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9.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10.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5年年度审计报告;11.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12.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盘点表、应收应付款项和银行存贷款函证回函;13.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生产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等)安排。14.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四川川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王志刚:石家庄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委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仲(2024)民字第23号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状、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依法为你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00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未依法为职工李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编号:津(保税)社保补缴字[2024]第023号,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税区分中心,依法缴纳职工李昕社会保险费29962.98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如对本通知内容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税区分中心
遗失声明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不慎遗失财政票据购领证(证书编号:130003)。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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