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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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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葛东升 丁铌,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2010年7月从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毕业后,丁铌进入泰州市检察院工作。14年间,丁铌先后在多个部门任职,始终秉持一丝不苟的办案精神,从不轻视任何小事,也从不放过任一小案。她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4次,2020年获评“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指导办理的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1件。2023年12月,丁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在多年的公诉人生涯中,丁铌始终不断强化综合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能力,苦练内功,把细节做到极致,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检验。曾经办过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让她至今记忆犹新:“该案的成功办理,固定证据功不可没。” 这是一起境外销售侵权制品的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辩称曾获得品牌方授权制作,并提供授权书予以佐证。为找到突破点,丁铌通过朱某的QQ号找到了关键人物、关键证据,最终证明朱某所说的授权纯属子虚乌有,明晰了定罪与否的授权问题,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关键基础。 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丁铌翻完涉案的30多本账册,理清犯罪嫌疑人为制假购进原料、生产成品、远销境外的时间线,把整个作案时间的起点提前了半年,追加认定犯罪数额300余万元,助力被侵权企业提起维权诉讼,有效挽回海外市场权益。 在办理制售假冒“老干妈”产品一案中,丁铌并没有因该案案值较低,犯罪嫌疑人黄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自愿退赃而降低审查标准,反而认真审查黄某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同一性,敏锐发现了顶包疑点,避免错案发生。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补证,查明系其哥哥黄某某因有过前科劣迹,担心被从重处罚,遂指使其弟弟顶替投案。 丁铌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能因为涉案案值不大就放松警惕,反而更需要增强监督意识,以免办错案。” 后黄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黄某以包庇罪立案,先后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泰州市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涉嫌包庇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认定检察院起诉事实和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包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好的公诉人,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快的临场应变能力,还要有灵活多变的办案技巧和强烈的责任心。”这是丁铌作为一名公诉人铭记在心里的准则。 案件办结并不代表结束,将智慧的火花不断传递才是丁铌的目标。为此,丁铌将自己的办案经验撰写成培训课程教案,在全市检察系统实案实训系列培训中向新任检察人员传授讲解。同时,她还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开发了《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规则要点解读》《法庭辩论实案实训》等实务课程,多次向省内外检察人员授课,其中一课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其个人入选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示范师资队伍。 2020年,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开赛,这是检察机关重塑性变革以来刑事检察工作的首次全面比拼。经过泰州市、江苏省两轮选拔,丁铌走到了全国大赛的赛场上。 “这场竞赛是对公诉人各项技能全方位的检验,对我来说是挑战也是机会,检验的同时也在提升自身。”赛场上,丁铌沉着冷静,过关斩将,最终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这是泰州检察系统历史上首次此项殊荣。 业务竞赛成绩最终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检验,丁铌在办理泰州首例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抢劫杀人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刑事检察办案的专业化优势。 该案被告人在水上船舶抢劫杀人并抛尸水中,致尸体残缺不全,25年后通过船上遗留指纹匹配锁定被告人身份。丁铌一方面对照当时侦查程序规定,梳理出案件存在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没有鉴定人、见证人签字等重大证据瑕疵,另一方面开展询问见证人、鉴定人等补充侦查工作,并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最终得到被告人、辩护人的认可和法院裁判的支持。 丁铌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危机感,保持昂扬的学习热情,不断主动更新知识储备,提升专业素养。积极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中的应用研究》等课题,起草全省职务犯罪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获省检察院肯定,在《中国检察官》等刊物发表多篇办案实务研究论文,获最高检“办案要务大家谈”征文三等奖,入选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 无论是担任普通员额检察官,还是担任未检部门负责人,丁铌始终立足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2023年以来,她带领全市未成年人检察队伍荣获全国普法先进个人、全国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5个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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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铌:大案小案都把细节做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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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身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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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丁铌(右)出庭公诉。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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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葛东升 丁铌,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2010年7月从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毕业后,丁铌进入泰州市检察院工作。14年间,丁铌先后在多个部门任职,始终秉持一丝不苟的办案精神,从不轻视任何小事,也从不放过任一小案。她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4次,2020年获评“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指导办理的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1件。2023年12月,丁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在多年的公诉人生涯中,丁铌始终不断强化综合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能力,苦练内功,把细节做到极致,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检验。曾经办过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让她至今记忆犹新:“该案的成功办理,固定证据功不可没。” 这是一起境外销售侵权制品的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辩称曾获得品牌方授权制作,并提供授权书予以佐证。为找到突破点,丁铌通过朱某的QQ号找到了关键人物、关键证据,最终证明朱某所说的授权纯属子虚乌有,明晰了定罪与否的授权问题,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关键基础。 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丁铌翻完涉案的30多本账册,理清犯罪嫌疑人为制假购进原料、生产成品、远销境外的时间线,把整个作案时间的起点提前了半年,追加认定犯罪数额300余万元,助力被侵权企业提起维权诉讼,有效挽回海外市场权益。 在办理制售假冒“老干妈”产品一案中,丁铌并没有因该案案值较低,犯罪嫌疑人黄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自愿退赃而降低审查标准,反而认真审查黄某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同一性,敏锐发现了顶包疑点,避免错案发生。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补证,查明系其哥哥黄某某因有过前科劣迹,担心被从重处罚,遂指使其弟弟顶替投案。 丁铌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能因为涉案案值不大就放松警惕,反而更需要增强监督意识,以免办错案。” 后黄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黄某以包庇罪立案,先后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泰州市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涉嫌包庇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认定检察院起诉事实和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包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好的公诉人,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快的临场应变能力,还要有灵活多变的办案技巧和强烈的责任心。”这是丁铌作为一名公诉人铭记在心里的准则。 案件办结并不代表结束,将智慧的火花不断传递才是丁铌的目标。为此,丁铌将自己的办案经验撰写成培训课程教案,在全市检察系统实案实训系列培训中向新任检察人员传授讲解。同时,她还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开发了《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规则要点解读》《法庭辩论实案实训》等实务课程,多次向省内外检察人员授课,其中一课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其个人入选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示范师资队伍。 2020年,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开赛,这是检察机关重塑性变革以来刑事检察工作的首次全面比拼。经过泰州市、江苏省两轮选拔,丁铌走到了全国大赛的赛场上。 “这场竞赛是对公诉人各项技能全方位的检验,对我来说是挑战也是机会,检验的同时也在提升自身。”赛场上,丁铌沉着冷静,过关斩将,最终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这是泰州检察系统历史上首次此项殊荣。 业务竞赛成绩最终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检验,丁铌在办理泰州首例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抢劫杀人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刑事检察办案的专业化优势。 该案被告人在水上船舶抢劫杀人并抛尸水中,致尸体残缺不全,25年后通过船上遗留指纹匹配锁定被告人身份。丁铌一方面对照当时侦查程序规定,梳理出案件存在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没有鉴定人、见证人签字等重大证据瑕疵,另一方面开展询问见证人、鉴定人等补充侦查工作,并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最终得到被告人、辩护人的认可和法院裁判的支持。 丁铌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危机感,保持昂扬的学习热情,不断主动更新知识储备,提升专业素养。积极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中的应用研究》等课题,起草全省职务犯罪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获省检察院肯定,在《中国检察官》等刊物发表多篇办案实务研究论文,获最高检“办案要务大家谈”征文三等奖,入选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 无论是担任普通员额检察官,还是担任未检部门负责人,丁铌始终立足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2023年以来,她带领全市未成年人检察队伍荣获全国普法先进个人、全国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5个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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