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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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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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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冰清谈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
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来界定

( 2024-04-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谢冰清在《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其规则构造》的文章中指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人口转型与家庭变迁持续推进的现代化进程中。这一进程中的“少子老龄化”议题正获得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失能、失智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我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了积极应对护理需求保障不足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其规范基础来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厘清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构建这一全新制度的前提与基础。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旨在预防护理需求这一独立的社会风险,可从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来建构长护险的抽象保障范畴。从积极层面得以确立的是:首先,长护险所欲保障的护理需求是个人健康受损而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减损或丧失所产生的需求,其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之特点,以至于个人、家庭等私主体难以承受;其次,护理需求的程度应突破客观的基本生存标准。所谓基本生存标准,并非是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是指人的生理圆满状态;再次,应当为医学专业判定保留空间。针对不同个体的自主生活能力判定和护理需求评估,有待专业判定。只有达到相应评估标准,且程度较为严重的护理需求才由保险提供保障。从消极层面确立的是此风险不能逾越必需之基准。倘若护理需求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危及基本生活风险时,保险不予介入。超出基本生存风险范畴的高层次需求,例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交往活动等需求,亦不在保险范围内,而应落入个人负责或者社会福利给付范畴。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来界定:外部维度涉及制度的保障边界,及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联与衔接;内部维度则包括权利主体、保险标的与保障内容等具体规范要素的确定。长护险应当以维系基本尊严生活为目的,提供涵盖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两个面向之保险给付,并区别于医疗保险给付、残疾人保障给付、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长护险保障范围的规范构造涉及权利主体、保险标的、给付内容与保障程度等核心内容。可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群体为第一类被保险人,40周岁至59周岁的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第二类被保险人,以预计可能持续6个月以上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护理需求作为保险标的,提供服务给付为主、金钱给付为辅的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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