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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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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方芳 慕森 在一起破坏海洋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蓝碳+产权+司法”办案模式,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目前,当事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蓝碳交易平台自愿认购的422.5吨蓝碳已核销。 2023年8月,王某甲和王某乙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至舟山海域采用双船拖网作业的方式捕捞渔获物,8天内捕捞渔获物1.7万余斤,非法获利1.8万余元,后被象山县渔业局查获。经鉴定,两人使用的网具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属于禁用的工具。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向王某甲、王某乙开展释法说理,阐明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并宣传蓝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作用。 据了解,蓝碳是指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象山县拥有盐沼、淤泥质光滩、贝藻类渔业碳汇等蓝碳资源,发展蓝碳经济的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为最大限度保护受损的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象山县依托宁波、厦门两地产权交易中心设立跨省共建的蓝碳生态碳账户,创新“蓝碳+产权+司法”的生态补偿方式。 了解到这项工作后,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出具《自愿认购碳汇委托书》,提出愿意认购蓝碳422.5吨,存入象山县蓝碳生态碳账户,用于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今年3月,象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判令两人共同支付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5.6万余元,检察机关的诉请均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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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者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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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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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方芳 慕森 在一起破坏海洋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蓝碳+产权+司法”办案模式,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目前,当事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蓝碳交易平台自愿认购的422.5吨蓝碳已核销。 2023年8月,王某甲和王某乙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至舟山海域采用双船拖网作业的方式捕捞渔获物,8天内捕捞渔获物1.7万余斤,非法获利1.8万余元,后被象山县渔业局查获。经鉴定,两人使用的网具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属于禁用的工具。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向王某甲、王某乙开展释法说理,阐明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并宣传蓝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作用。 据了解,蓝碳是指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象山县拥有盐沼、淤泥质光滩、贝藻类渔业碳汇等蓝碳资源,发展蓝碳经济的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为最大限度保护受损的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象山县依托宁波、厦门两地产权交易中心设立跨省共建的蓝碳生态碳账户,创新“蓝碳+产权+司法”的生态补偿方式。 了解到这项工作后,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出具《自愿认购碳汇委托书》,提出愿意认购蓝碳422.5吨,存入象山县蓝碳生态碳账户,用于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今年3月,象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判令两人共同支付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5.6万余元,检察机关的诉请均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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