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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治建设要注重“四个结合”

( 2024-04-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段 伟

  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统筹我国保密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完善保密领域法治体系构建、规范工作落实具有重要作用。当然,保密法的修订出台,仅仅是保密工作通往良法善治之路的起点而非重点,加强保密法治建设还必须在组织筹划、优先事项、法治措施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
  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自觉相结合。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保密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也体现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在推进保密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要党包揽一切,而是通过各级党组织作用的发挥,走好新时代保密工作群众路线,提升保密法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要特别关注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和积极性,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齐抓共管保密工作的良好局面,确保保密法的落实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自觉。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兼顾相结合。保密法治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领域多,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和系统复杂工程,必须突出重点领域,尤其是涉及政治、军事、国家安全等方面;突出重点部位,尤其是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突出重点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经管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等。同时要看到,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及很长的流转链条,任何相关部门、人员、环节都不可忽视。特别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一些看似毫无关联的“碎片”数据亦能产生高价值的情报信息,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要增强保密意识,履行好保密义务。
  坚持有效预防与依法制裁相结合。法治实践表明,离开了预防的制裁缺乏效率,离开了制裁的预防缺乏保障。保密工作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决定了保密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把防范窃密泄密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预防工作上,通过构筑有效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及时发现苗头、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失密泄密问题及案件发生,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对于已发生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机关要坚持依法查处,做到露头就打、快侦快办、标本兼治;对发生违法案件的单位、领域开展案后治理,通过发挥依法制裁的特殊预防作用,树立起保密法治权威。
  坚持法治建设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当前,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新兴技术手段在保密领域广泛应用,推动保密工作由传统形态加速向以信息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形态转型。保密法治建设必须与技术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与时俱进。新修订的保密法高度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专门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并对信息系统与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未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保密工作在立法规范、执法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还要进一步提升科技含量,堵塞失密泄密的技术漏洞,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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