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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标准严惩高空抛物行为

( 2024-04-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要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引导全社会高度重视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并指导司法机关准确定性,有效惩治此类行为

  □ 汪昌莲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有效回应了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乱象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此类案件违法成本低,被害人维权成本高,令公众愈发担忧。事实上,对于高空抛物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比如,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特别是,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即高空抛物罪已正式入刑。从现实情况来看,近几年来,虽然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案件明显减少,但高空抛物事件仍时有发生,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威胁并未从根本上解除。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显然具有判例价值。在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李某晨受老乡邀请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李某晨饮酒后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操场后,碎片反弹到一名学生的后背上。数分钟后,李某晨又将一个带手柄的玻璃杯丢到楼下操场上,结果砸中学生叶某某头部,导致叶某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李某晨明知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锻炼,仍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将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行为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晨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教育警示作用,能够有效引导全社会高度重视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并指导司法机关准确定性,有效惩治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在办理高空抛物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抛物场所、侵害对象、主观恶性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提升案件审判效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惩治高空抛物,还有一个关键难点,那就是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否则就会让许多无辜的人为个别人的侵权行为买单,而这不仅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也会纵容真正的加害人。这说明遏制高空抛物,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事前预防。如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大,且屡禁不止的问题,物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构建起有效的防护网。目前一些小区尝试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起到了不错的效果,这对于其他小区物业来说也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广大业主要严格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不高空抛物,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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