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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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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定分止争”一词最早源于《管子》一书,其中讲:“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对此,《慎子》一书中讲了一个例子,“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商君书》进一步讲,“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大意是说:一只野兔奔跑,有一百多人在后面追,并非这只兔子可以分为百份,而是由于这只兔子“名分未定”,每个人都想捕为己有;而对于集市上众多的兔子,谁也不能随便拿,就连小偷也不敢轻易下手,这是由于它们的名分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在野兔权属未定的情况下,超凡的圣人也会去追逐它;而在权属已定的情况下,贪婪的盗贼也不能随意掠取。 先秦儒家、法家典籍中,“名分”的含义不尽相同。儒家讲的“名分”,主要是指在政治、伦理上一个人的身份、名位、地位等,强调“礼达而分定”。而法家所谓的“定分”,是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梁启超先生认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之“权利”,“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无论儒家还是法家,“名分”都是个至关重要的高频词汇,是建构国家秩序的原点,关乎治乱兴衰。孔子认为,治理国政首先“必也正名乎”;孟子认为,“君子所性”就是“分定”;庄子认为,“《春秋》以道名分”;荀子把“分”看作“礼法之枢要”;商鞅认为,“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从《商君书》看,商鞅是把“定分止争”放在变法图强的大背景下来论述的。商鞅给出这个野兔例子,旨在通过阐明法律“定分止争”这一基本功能来论证法律的重要性,即“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鞅的侧重点不在于有无法律本身,更关注法律是否“明分”,即法令给人们行为提供的指引是否足够明晰精确,而“明分”的目的是排除权力运作中的“私”。“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鞅清醒意识到,仅靠法律文本远远不足以实现“定分”,因而既对立法提出要求,“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更对法律的宣传普及提出要求,“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 值得注意的是,“定分止争”不是“定纷止争”。“定纷”与“止争”在意思上相近,两者是并列关系。而“定分”与“止争”两者是递进关系,“定分”是前提和基础,也是关键;“止争”是结果,也是逻辑延伸。“定分”就是在利益多元的社会中寻找最佳分割点,并予以法律确定,其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没有“定分”,就很难“定纷”。“定分”不仅能够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而且通过事先配置权利义务来预防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注重调解,鼓励协商和宽容。但应当在“定分”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通过明辨是非来体现公平正义,然后从根本上实现“止争”,从而达到真正持久的和谐,而不是一味地“和稀泥”,也不是暂时的“息事宁人”。“定分”→公正→“止争”→和谐,这是千百年来的探索实践告诉我们的一条规律性的逻辑链条,其前提不可少,其次序不可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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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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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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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定分止争”一词最早源于《管子》一书,其中讲:“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对此,《慎子》一书中讲了一个例子,“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商君书》进一步讲,“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大意是说:一只野兔奔跑,有一百多人在后面追,并非这只兔子可以分为百份,而是由于这只兔子“名分未定”,每个人都想捕为己有;而对于集市上众多的兔子,谁也不能随便拿,就连小偷也不敢轻易下手,这是由于它们的名分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在野兔权属未定的情况下,超凡的圣人也会去追逐它;而在权属已定的情况下,贪婪的盗贼也不能随意掠取。 先秦儒家、法家典籍中,“名分”的含义不尽相同。儒家讲的“名分”,主要是指在政治、伦理上一个人的身份、名位、地位等,强调“礼达而分定”。而法家所谓的“定分”,是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梁启超先生认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之“权利”,“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无论儒家还是法家,“名分”都是个至关重要的高频词汇,是建构国家秩序的原点,关乎治乱兴衰。孔子认为,治理国政首先“必也正名乎”;孟子认为,“君子所性”就是“分定”;庄子认为,“《春秋》以道名分”;荀子把“分”看作“礼法之枢要”;商鞅认为,“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从《商君书》看,商鞅是把“定分止争”放在变法图强的大背景下来论述的。商鞅给出这个野兔例子,旨在通过阐明法律“定分止争”这一基本功能来论证法律的重要性,即“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鞅的侧重点不在于有无法律本身,更关注法律是否“明分”,即法令给人们行为提供的指引是否足够明晰精确,而“明分”的目的是排除权力运作中的“私”。“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鞅清醒意识到,仅靠法律文本远远不足以实现“定分”,因而既对立法提出要求,“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更对法律的宣传普及提出要求,“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 值得注意的是,“定分止争”不是“定纷止争”。“定纷”与“止争”在意思上相近,两者是并列关系。而“定分”与“止争”两者是递进关系,“定分”是前提和基础,也是关键;“止争”是结果,也是逻辑延伸。“定分”就是在利益多元的社会中寻找最佳分割点,并予以法律确定,其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没有“定分”,就很难“定纷”。“定分”不仅能够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而且通过事先配置权利义务来预防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注重调解,鼓励协商和宽容。但应当在“定分”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通过明辨是非来体现公平正义,然后从根本上实现“止争”,从而达到真正持久的和谐,而不是一味地“和稀泥”,也不是暂时的“息事宁人”。“定分”→公正→“止争”→和谐,这是千百年来的探索实践告诉我们的一条规律性的逻辑链条,其前提不可少,其次序不可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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