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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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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田宏杰在《法学杂志》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的文章中指出: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它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治理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暴力治理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其中的“法不责众”困境,网络暴力案件中的损害结果往往由事先不具有意思联络的不特定多数人共同造成,其中个体的刑事责任很难确定;即便能够确定具体的行为人,由于司法资源的客观有限性,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刑事追责。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便该行为不合法甚至属于违法犯罪,法律也很难对其进行非难和处罚。在多数情况下,“法不责众”的核心在于“众”,具体事件中的法律规定和因果关系都是明确的,只不过因为违法人数过多而导致难以追责。而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更为复杂,“法不责众”的困境体现在“法”“责”“众”三个层面。在“法”的层面,法律规则的相对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在“责”的层面,因果联系的薄弱导致结果归责的困难;在“众”的层面,归责对象繁多造成法律执行的障碍。 要化解这一困境,必须依靠多角度的综合性解决方案。而要将这些方案以一种系统性的方式整合在一起,就必须解决一些基本立场和基本思路问题,应当在价值理念层面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理性认识刑法的作用与功能,在实质解决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仅在形式上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二是将网络平台作为规制重点,同时注意应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避现象;三是注意保持网络暴力治理和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 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其中的“法不责众”困境更是诸多问题汇聚的焦点。为了避免相关的治理措施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应有的限制,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需要以一种稳健、审慎的态度来制订各项具体的改革方案。因此,应从多个方向完善我国现有的治理体系,具体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度增设新罪;二是在技术层面为网络平台设置网络暴力防控义务,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三是在立法层面保留追究网络暴力一般参加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将出罪途径放在个案的司法裁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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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谈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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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依靠多角度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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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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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田宏杰在《法学杂志》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的文章中指出: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它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治理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暴力治理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其中的“法不责众”困境,网络暴力案件中的损害结果往往由事先不具有意思联络的不特定多数人共同造成,其中个体的刑事责任很难确定;即便能够确定具体的行为人,由于司法资源的客观有限性,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刑事追责。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便该行为不合法甚至属于违法犯罪,法律也很难对其进行非难和处罚。在多数情况下,“法不责众”的核心在于“众”,具体事件中的法律规定和因果关系都是明确的,只不过因为违法人数过多而导致难以追责。而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更为复杂,“法不责众”的困境体现在“法”“责”“众”三个层面。在“法”的层面,法律规则的相对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在“责”的层面,因果联系的薄弱导致结果归责的困难;在“众”的层面,归责对象繁多造成法律执行的障碍。 要化解这一困境,必须依靠多角度的综合性解决方案。而要将这些方案以一种系统性的方式整合在一起,就必须解决一些基本立场和基本思路问题,应当在价值理念层面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理性认识刑法的作用与功能,在实质解决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仅在形式上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二是将网络平台作为规制重点,同时注意应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避现象;三是注意保持网络暴力治理和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 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其中的“法不责众”困境更是诸多问题汇聚的焦点。为了避免相关的治理措施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应有的限制,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需要以一种稳健、审慎的态度来制订各项具体的改革方案。因此,应从多个方向完善我国现有的治理体系,具体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度增设新罪;二是在技术层面为网络平台设置网络暴力防控义务,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三是在立法层面保留追究网络暴力一般参加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将出罪途径放在个案的司法裁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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