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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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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纂一部新时代“绿色法典”
· 税法背后深层的立法基础和社会根源
· 方式多元的传统调解制度
· 须依靠多角度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 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

编纂一部新时代“绿色法典”

( 2024-03-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吕忠梅

  法典编纂从来都是学术与实践的结合,没有法学理论就没有法典。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关键期背景下启动的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是环境法学者凝练、提升绿色法律制度体系化的理论,回应新时代制度建设之现实需求的最佳机会。通过扎实的理论研究,在基础层面确认绿色发展的法律价值观,形成能够统一体现绿色发展精神的法律体系,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转化为执法、司法的价值取向,解决目前环境立法数量多但因时间跨度大、修订频繁而形成的理念不一致、价值取向不统一、制度设计不协同问题,弥补环境立法范围不断扩大但因行政主导立法多、部门职责局限而导致的整体性不强、协调性不够、权威性不足等缺陷,大力推动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环境法学者理应承担的时代使命。
明确法典编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明确推进绿色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目标,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立场。环境法以应对环境问题为直接目标,但是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系统、社会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整体目标下进行审视和应对,绝非直观、单向度的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就可以解决。因此,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环境法典进行制度构造的视野就不能仅局限于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而应当将环境问题置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的框架下进行考察,全面协调环境保护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推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同时实现。基于此,一方面,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应当以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为直接目标,寻找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修复生态环境的可行制度,建立有效的预防、救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基本制度,储备充足的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制度工具;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是对经济发展的过度、不当追求,确定合理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寻找适当的经济发展新路径,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还要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过程的规范和约束,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制度与消费制度,为从根本上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持。保障高水平保护的制度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在目标、性质、机制上有所区分,但本质上应当相互统一、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作为两个基本支撑共同形成绿色法律制度的体系架构。
奠定法典编纂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代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定位、绿色基调,其实现需要创建绿色法律制度体系的新法理。环境法典要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需要拓展乃至创建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传统法律集中关注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虽有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但并非其关注重点,而且有意将人与物的关系转化为人与人的关系进行制度规范。而环境法需要在更直接的意义上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特定的人与自然关系仍可以转化为人与人的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但“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再是次要的、可以附带考虑和解决的,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制度构造的核心、直接目标,需要新的法理支撑。
  具体来说,将人与自然关系纳入制度设计的考量范围,需要创新发展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概念,以新的内涵、新的形式超越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架构,构建“人—人”“人—自然”双重和谐的法律制度体系。
实现法典规范体系绿色化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极大拓宽了法律的视野,决定了法律规则革新的方向和定位,环境法典的规则设计要充分反映“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要求,将绿色要求落实到条文层次。回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的环境法律理论创新,要贯穿到规则设计中推动和实现法律制度的绿色化变革,不仅要创制、发展环境保护的新型法律制度,更要将“绿色理念”“绿色价值”“绿色原则”注入传统法律体系之中,推动传统法律制度的绿色转型。
  在规则层次,环境法典要以绿色法律制度体系化为导向,统筹协调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规制与自治的法律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发展绿色化的行政管理制度、民事制度,即运用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注入绿色要素、绿色要求形成绿色化的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并通过衔接条款将绿色要求引入刑事法律制度,这是环境法典制度设计的主要方面,需要在追求绿色创新的同时注重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衔接,包括与民法典以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基本行政法律的衔接;另一方面,要创建和完善环境法上特有或者至少特别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承载力预警制度等。
  环境法典为绿而生、向绿而长、因绿而荣、聚绿而成,编纂这样一部“绿色法典”,既无可以“套用”的现成模板,也无可以“复制”的完整法条,更加需要环境法学者结合中国实际,在与传统法学理论的沟通协调中实现超越与保守,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有力支撑。我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编纂出一部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时代示范性法典:既引领中国法律制度的绿色转型,也为各国环境法发展、全球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中国方案。
  (文章为作者在《梦想与行动:中国环境法典之证成》一书中的序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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