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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须深入开展综合治理

( 2024-03-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既要防止农资领域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死灰复燃,也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新“马甲”来变本加厉

  □ 董邦俊

  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2024年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工作。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针对“忽悠团”进村兜售化肥和网络越区违规售种两个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关系农业产业发展,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粮食安全。我国高度重视农资质量安全工作,多年来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各部门统筹推进集中打击与源头治理,农资打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资产品质量稳中有升。统计显示,全国种子、农药、兽药、饲料抽检合格率达97%以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当前农资打假仍然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挑战,比如“忽悠团”进村兜售化肥和网络越区违规售种两个新型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所谓“忽悠团”,主要就是以欺骗夸张的方式售卖伪劣农资,这种方式十分具有蛊惑性、隐蔽性、游动性。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游击战”的方式进村虚假宣传兜售劣质化肥,有的以免费送农药、免费收小麦等手段诱使农村群众到现场开农会并给群众“洗脑”来购买农资产品;有的免费车接车送甚至请客吃饭,把群众带到某酒店会场,向其销售伪劣化肥。由于这些农村群众多为老年人和妇女,防范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很容易上当受骗。而这些不法分子频繁更换地点也加大了查处难度。
  此外,不法分子通过QQ群、微信群等网络通讯工具兜售假冒伪劣农资,延伸了违法犯罪的链条和路径。可以说,“忽悠团”、跨区售种等农资造假行为实施速度快,出货量大,严重破坏农业生产,且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滞后性,这也使得假冒伪劣农资与农民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既要防止农资领域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死灰复燃,也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新“马甲”来变本加厉。这就需要深入开展综合治理。
  首先,建立“宣、防、管、控”一体化的农资管理工作体系。“宣”就是宣传农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官方认证的农资销售平台、农资打假的典型案例、农资选购及使用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等内容,以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防”就是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资销售网络、平台开展检查,提升平台和网络农资安全意识。“管”就是制定具体的农资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常态化开展农资市场的营销形势研判,针对农资领域的假冒伪劣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不断改善农资营销环境。“控”就是严格农资执法工作,对农资销售店面、网站进行执法,加大巡逻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农资的销售和贩运。此次七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对于发挥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分兵把守、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构建村民自治防控体系。以乡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抓手,强化驻村工作队和乡镇网格化的监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禁各种推销活动,对于未经许可进村推销的“忽悠团”及时上报。
  再次,规范网络平台经营行为,强化网络售种新业态的监管。应严格按照视频会议要求,对网络平台的许可资质、许可备案、销售区域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注意每季度对平台的专项营销活动进行检查,严格网络售种平台责任制,确保平台成为可靠的、优质的农资销售平台。
  最后,突出行刑衔接,充分发挥刑事司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一方面,要严格行政执法,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营销开展持续执法监督,并注意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网络巡查;另一方面,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形成高压严打、重拳出击的态势,提高农资制假售假者的违法犯罪成本。
  农资打假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打掉的是制假售假者的“黑心”,打出的是农民增产增收的“信心”和广大人民群众餐桌上的“放心”。当前正值春季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是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购买使用的高峰期。期待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助力粮食生产再夺丰收。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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