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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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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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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治之道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 用好“枫桥经验”一体推动执源治理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 2024-03-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李小东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圳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探索“破题”路径,努力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先行探路。
  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首先,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重塑后,法定监督事项、监督范围不断拓展,但因自身机制和能力建设跟不上发展需要,一些新增领域监督方式粗放,大量监督线索未能转化为案件做深做实。尤其是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入实施,大量的监督事项游离于办案系统之外,不仅承办检察官工作量无法客观呈现,监督事项办理情况也无法有效监督,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后强调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改革的重点相应放在了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监督上。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检察官办案责任不断加重后带来的“本领恐慌”问题。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既要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管,也应回应检察官办案“本领恐慌”的呼声,健全办案辅助支持机制。
  最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上下一体的管理机制目前尚未建立,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落实不到位,员额逐级遴选机制和规则不够合理,检察人员上下流动仍不顺畅,一定程度上造成队伍老化趋势加剧、青年检察人才流失。
  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深圳检察探索
  深圳市检察机关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为契机,强化检察权运行动态监督制约,健全高质效办案支持机制,着力以信息化手段破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难题。
  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解决监督管理粗放的问题。研发“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块”,前端对接大数据监督模型推送的监督线索,后端对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搭建了监督事项从入口到出口的闭环管理链条,使监督事项的办理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具备司法办案的要素,实现法律监督从办事向办案转变。配套建立“三查融合”与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衔接机制,对重大监督事项模块推送的案源线索,同步运用审查、调查、侦查手段深挖核实,着力发现和促进解决执法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让“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强化办案动态监督指导,解决监督能力薄弱的问题。出台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若干工作措施,研发“案件质效一体化提升系统模块”,创新建立“卡两头、捋中间”和资深检察官“线上会诊”工作机制。在入口环节,将案件分配给承办人的同时,提交由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部门资深检察官组成的初评小组“把脉问诊”,提出参考意见。在中间环节,承办检察官除了根据案件类型和办理进度逐一对照填写相关审查表,还需对资深检察官初评意见作出是否采纳决定。在出口环节,系统自动检查“线上会诊”落实情况,如出现漏项,则无法结案。通过严格控制三个节点,以技术手段做细做实新老检察官“传帮带”,既从源头上控制案件质效,又从根本上提升监督能力。
  加强办案质效综合评估,解决业绩考评不够科学的问题。坚持“考实、评准、用好”导向,统筹案件质量评价和检察官考核,研发“办案质效评估模块”,通过对全量案件质效指标进行动态监测,让每个院、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办案情况,以全景、可视的形式展现出来。以个案分析追踪指标成因,有效防止单纯用指标机械考核检察官的情形,实现案件质效宏观上的趋势分析与微观上的个案研究并重,为领导决策、业务统筹、检察官自查提供参考,既做到科学精准评估检察官办案业绩,又不让检察官被数据所困、被考核所累。
  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解决人才管理模式滞后的问题。探索研发队伍考核管理模块,通过对各类数据的综合调取分析,结合检察官个人岗位职责,动态展现人员成熟度、人岗匹配度,为更好地选才育才提供依据。配套建立“上下一体、互联共通”的“三类人员”管理机制,初步建立检察人员入职以区院为主、在基层多岗位锻炼成长后择优遴选到市院继续培养,以及市区两级院领导干部双向交流任职的市区联动一体化培养体系,确保检察人员“下得去”也“上得来”。
  三、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以系统思维深化改革、推进工作。
  要处理好优化顶层设计与加强地方探索的关系。一方面,敢于重新审视各类制度和指标的合理性,进一步做好战略谋划、政策出台、建章立制等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特点的工作,把准改革方向;另一方面,适度放权赋予基层更多改革权限,鼓励基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为完善制度提供更扎实的实践支撑,增强改革活力。
  要处理好尊重司法一般规律与尊重检察特殊规律的关系。一方面,尊重司法一般规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支持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尊重检察工作的特殊规律,深刻认识检察权同时具备行政属性、司法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的特点,在放权同时,注重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强化检察官办案动态监督指导,确保办案质效。
  要处理好单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一方面,聚焦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抓住关键矛盾、核心矛盾和深层次矛盾,采取有力举措加以解决,实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点”上的突破;另一方面,深刻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敏感性,准确把握各方面问题相互交织的因果关系,加强内外沟通,强化改革联动,不断增强改革的协同性、预见性,实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线”和“面”上的长效长治。
  要处理好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的关系。一方面,理论研究要以服务司法实践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为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实务探索要为理论研究提供更大支持和空间,加强双方互动,及时吸纳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在创新理论指导下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检察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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