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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郑京成:本院受理腾冲环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55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郑京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腾冲环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垃圾处理费、水电费、违约金合计341785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6元,由被告郑京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解恒康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陕0102民初12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班兆猛:本院受理张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周永龙:本院受理赵海庆与你及陶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永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海庆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8769元,两项合计40876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2元、公告费520元,两项合计7952元,由周永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魏年:本院受理肖代杰与被告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魏年、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不服本院(2023)新2325民初3948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事项:撤销(2023)新2325民初394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陈浩(510781199408017111):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964.46元以及利息(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自每笔逾期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原告为诉讼事宜的出差费用(路费、住宿费等)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李飞、张晓帆、天津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新北方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7日9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调查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刘晓华: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和裕园5-4号西侧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椒金山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椒金山街道办事处202室,电话:6688032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徐衍敏: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椒北路2号4单元1层2号南侧的1处违法构筑物,面积共计6平方米。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004号
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程永军(身份证号码:41062219701008XXXX)以其2023年9月20日19时许,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供热中心项目工地进行焊接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为由,于2023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011号
宜昌吴傅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彭新平(身份证号码:42242119660417XXXX)以其2023年4月7日,在你单位工作时,被架子车砸伤右足为由,于2023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012号
宜昌吴傅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徐万超(身份证号码:42242219800825XXXX)以其2022年12月27日在你单位加工魔芋时,被机器割伤手指为由,于2023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127号
被鉴定人:姜从瑛,身份证号:42272719631218****
用人单位:湖北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大腿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7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7个月,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方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143号
被鉴定人:郝光友,身份证号:42272719730808****
用人单位: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腹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38款的规定,按照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105号
被鉴定人:夏宗琴,身份证号:42052619710416****
用人单位: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3年3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060号
被鉴定人:伍德兵,身份证号:42280219820808****
用人单位:湖北安华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为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131号
被鉴定人:王兴阳,身份证号:4227211960023****
用人单位:湖北弘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2款的规定,按照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0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145号
被鉴定人:李爱国,身份证号:40528196706061032
用人单位;武汉优可洪通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头部、肩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4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5个月,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085号
被鉴定人:李仁明,身份证号:42052819790203****
用人单位: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148号
被鉴定人:邱建波,身份证号:427211976123****
用人单位:宜昌朋辉肂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左胸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为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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