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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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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玉璟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西藏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75件。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1件、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件,督促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假药劣药。 依法立案及时弥补监管漏洞 2月1日,昌都市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后深入牦牛肉贩卖点位摸排查访,通过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发现江达县辖区内存在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疫牦牛肉的情形,遂依法立案办理。 2月6日,江达县检察院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诉前磋商,提出依法对本次发现的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有效处理;对辖区内售卖牦牛肉存在的隐患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通过磋商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磋商会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采取行动,派出多名动植物检疫执法人员对江达县辖区内农牧民牦牛肉摊位进行动检手续检查,有效解决江达县牦牛肉食品安全隐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牦牛肉是西藏人民群众的主要食品,食品安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西藏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防患于未然,堵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漏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加强宣传督促整治“生鲜灯” 1月5日,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市区菜市场及商超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部分商户、商超在肉类生鲜区仍在使用“生鲜灯”,影响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度,容易误导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1月8日,日喀则市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同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出磋商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严把食品安全关,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尽快整治“生鲜灯”问题,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经营者诚信意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相关行政机关及时行动,发放《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300余份,监督检查市场主体185家。检查中发现使用“生鲜灯”市场主体37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7份。 西藏检察机关时刻牢记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新颁布的部门规章的执行力度,对食品安全一督到底,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筑牢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2023年4月19日,昌都市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中发现,辖区某卫生院仓库存储过期药品康复新液3瓶、氯化钠注射液28瓶及过期医疗器械20ml一次性注射器89个、5ml一次性注射器266个,并把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堆放至同一仓库,对上述过期药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采取任何冷藏、防冻、防虫、防渗漏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丁青县检察院对此立案调查,向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对丁青县某卫生院存在的过期药品及时进行处理,加大各乡(镇)卫生院及医疗机构存储过期药品的查处力度,定期清理过期药品。 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排查,积极解决全县医疗机构过期药品处理问题,协调市、县相关单位,做好过期药品统计、销毁申请等工作,将过期药品运至拉萨市,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销毁处理,同时将此次统计出的40余吨过期药品,在全国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过期药品申报登记,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提升药品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并对药品的储存进行全面整改,设置单独药品仓库等措施。 用药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西藏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清理过期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筑牢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聚焦新业态制发检察建议 2023年10月,拉萨市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不规范公示入网平台的商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公示虚假营业执照、未公示营业执照、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平台未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等不规范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林周县两家外卖平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 林周县检察院向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督促外卖平台建立、执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已下架100多家商店、餐饮单位,确保平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齐全。 西藏检察机关继续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外卖平台行业经营,有效保障新业态下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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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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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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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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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玉璟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西藏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75件。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1件、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件,督促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假药劣药。 依法立案及时弥补监管漏洞 2月1日,昌都市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后深入牦牛肉贩卖点位摸排查访,通过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发现江达县辖区内存在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疫牦牛肉的情形,遂依法立案办理。 2月6日,江达县检察院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诉前磋商,提出依法对本次发现的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有效处理;对辖区内售卖牦牛肉存在的隐患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通过磋商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磋商会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采取行动,派出多名动植物检疫执法人员对江达县辖区内农牧民牦牛肉摊位进行动检手续检查,有效解决江达县牦牛肉食品安全隐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牦牛肉是西藏人民群众的主要食品,食品安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西藏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防患于未然,堵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漏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加强宣传督促整治“生鲜灯” 1月5日,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市区菜市场及商超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部分商户、商超在肉类生鲜区仍在使用“生鲜灯”,影响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度,容易误导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1月8日,日喀则市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同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出磋商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严把食品安全关,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尽快整治“生鲜灯”问题,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经营者诚信意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相关行政机关及时行动,发放《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300余份,监督检查市场主体185家。检查中发现使用“生鲜灯”市场主体37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7份。 西藏检察机关时刻牢记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新颁布的部门规章的执行力度,对食品安全一督到底,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筑牢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2023年4月19日,昌都市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中发现,辖区某卫生院仓库存储过期药品康复新液3瓶、氯化钠注射液28瓶及过期医疗器械20ml一次性注射器89个、5ml一次性注射器266个,并把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堆放至同一仓库,对上述过期药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采取任何冷藏、防冻、防虫、防渗漏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丁青县检察院对此立案调查,向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对丁青县某卫生院存在的过期药品及时进行处理,加大各乡(镇)卫生院及医疗机构存储过期药品的查处力度,定期清理过期药品。 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排查,积极解决全县医疗机构过期药品处理问题,协调市、县相关单位,做好过期药品统计、销毁申请等工作,将过期药品运至拉萨市,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销毁处理,同时将此次统计出的40余吨过期药品,在全国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过期药品申报登记,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提升药品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并对药品的储存进行全面整改,设置单独药品仓库等措施。 用药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西藏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清理过期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筑牢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聚焦新业态制发检察建议 2023年10月,拉萨市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不规范公示入网平台的商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公示虚假营业执照、未公示营业执照、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平台未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等不规范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林周县两家外卖平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 林周县检察院向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督促外卖平台建立、执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已下架100多家商店、餐饮单位,确保平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齐全。 西藏检察机关继续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外卖平台行业经营,有效保障新业态下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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