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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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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河长制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河湖治理水平
· 行政机关落实“府检联动”机制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 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建立专门管理体系

叶敏委员呼吁以“河长制”促“河长治”
构建河长制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河湖治理水平

( 2024-03-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王莹

  河长制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的成功实践,为新时代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实现路径。在全国第一个实施河湖长制省级正向激励、第一个发布全域性幸福河湖省级评价报告、第一个制定“委员河长”省级地方标准、第一个成立省市县幸福河湖促进会……2023年,福建省河湖长制工作再创十项“全国第一”,收获满满。
  “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地方性法规仍较为粗放等问题逐渐显现,河长制运行的整体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水利厅厅长叶敏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构建河长制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我国河湖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目前,我国已出台包括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多部法律,通过立法保护水生态。叶敏建议,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河长制的有关内容,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长效、稳定运行。
  比如,将河长制概念纳入水法的调整范畴,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树牢河长制的法律根基;在环境保护法中适时引入河长、湖长、林长制度等相关规定,将河长制调整的范围逐渐拓宽至对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管理和保护上;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河长制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运行体制及主要作用,就如何形成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叶敏也注意到,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如河长的任命、考核、问责等制度设立,难以通过国家法律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
  “各省市制定的河长制实施意见虽然对河长制的规定相较法律更为具体、详细,但其属于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级和强制力方面明显不足。”叶敏说。
  为此,他建议由国务院制定河长制行政法规——河长制实施条例,对河长制的组织体系、河长的职权职责及考核机制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在完善国家法律、制定专项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还要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工作。”叶敏说,要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河长制公众参与制度、跨区域联动制度、河长联席会议制度等在内的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较为完整的河长制法律法规系统,真正实现“河长制,河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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