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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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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休息

( 2024-0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鉴于秦“赋敛无度”导致农民起义的教训,汉高祖刘邦从立国之日起就大力倡导“轻徭薄赋”,以图尽快恢复凋敝的社会经济。“徭”就是徭役,指的是老百姓为国家建设免费出力,“轻徭”就是尽量减少或者免除百姓的徭役;“赋”就是赋税,指的是老百姓向政府缴纳货币或实物,“薄赋”就是在合理的范畴内尽量减少或者免除老百姓的赋税。“轻徭薄赋”不仅让连年饱受战乱之苦的老百姓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时间,也给刚刚立国、内忧外患的西汉王朝赢得了宝贵的发展时机。
  汉高祖刘邦颁布法令,将大量的田地和房屋赏赐给有功劳的将吏士卒,并免除他们的徭役,还规定将田租从秦的“泰半之赋”降至每年“十五税一”,也就是老百姓的田租从秦朝时的一大半都要上交给国家,变为只用交土地产量的十五分之一。汉文帝又进一步将田租减为“三十而税一”,文帝十三年还免除了一年的田租。到了汉景帝时,正式把田租“三十而税一”的制度确立下来,一直延续到东汉末年,基本没有改变。
  以人口为征收对象的算赋在汉初也有所减少。算赋是政府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凡年龄在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缴纳120钱,用作购置车马兵器,文帝时将算赋减为40钱。相比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的情况而言,这样的减税力度还是很大的。文景时期还屡次减轻徭役,将丁男每年一个月的徭役减为每三年服一个月徭役。这一系列法令使得农民有大量的时间从事生产,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百姓生活水平,恢复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轻徭薄赋”带来的成效不断显现。据《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大意是:国库里的钱太多了,由于穿钱的绳子都腐烂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金额。粮库里新粮和旧粮堆积在一起,仓库都装不下,很多粮食一直放到腐烂。
  民本理念落实到刑罚领域,就形成了以“约法省禁”为指导原则的一系列律例。汉初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认为法家理论过于严苛,必须对其进行纠正才能赢得民心。刘邦在率领自己的部队率先攻入咸阳,成为“关中王”后,并没有沾沾自喜,而是率军退到了灞上(今西安市东南),召集当地的名士及大批的老百姓,与他们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虽然内容简单,但对刘邦赢得民心、夺取天下影响很大。约法第一条是杀人者偿命,不再像秦一样采取连坐制度,这就从制度上减少了普通百姓无辜受牵连的情况,可以很好地安抚民众情绪。第二条是伤人者要治罪,意在警告那些企图运用暴力手段争夺天下的列强豪杰,只要伤人就会受到惩罚,不要轻举妄动。第三条是偷盗者要治罪,意在体恤百姓,维护社会安定。
  当然,“约法三章”只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临时性措施,施行地域仅限于关中地区,主要用意在于笼络人心,不是系统的立法。等打败项羽建立汉朝后,刘邦认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亟须制定法律来巩固政权。萧何作为丞相,担负起组织立法的重任。他依照秦朝法律,选取其中适宜当时社会的部分,并加以补充,合为九章,称为《九章律》。《九章律》以“约法省禁”为原则,定罪、刑罚均较秦时有所减缓,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历史学界誉为“律令之宗”,汉朝以后的历代法律多以《九章律》为蓝本进行编订。
  此后孝惠帝除挟书律,高皇后吕氏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全面废除收帑相坐律令和肉刑,景帝废除车裂之刑等,都是针对秦时所行的“严刑苛法”进行的更订和调整。汉初的“轻徭薄赋”“约法省禁”极大地减轻了民众的负担,让在秦严苛刑罚下苟延残喘的老百姓有了喘息之机,也能感受到一些人格尊严,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为“文景之治”盛世的到来打下了坚实基础。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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