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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之廉贪 治乱所系
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五

( 2024-0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殷啸虎

  同明刑以弼教一样,倡廉惩贪也是清代殿试策问以及状元对策所涉及最多的法律问题之一。尤其是清朝建政之初,在殿试策问中对倡廉惩贪问题就给予了高度关注。清朝入关后的第一场殿试,即顺治三年(1646年)殿试策问就指出:“在外各官贪酷不公者甚众。临民听讼,惟贿是图,善恶不分,曲直颠倒。”从清朝殿试策问的内容来看,不少都是与倡廉惩贪相关的问题,并多次援引《礼记》中的“大臣法,小臣廉”为题。以康熙时为例:康熙年间殿试21次,策问题有14次涉及倡廉惩贪问题,其中5次直接以“大臣法,小臣廉”为题。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策问“守莫重于廉”;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策问“《周官》弊吏,则善能法之类,必首于廉”。而状元们对倡廉惩贪问题的回答与阐述,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阐明倡廉的重要意义。倡廉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咸丰十年(1860年)状元钟骏声在对策中说“吏之廉贪,治乱所系”,道明了倡廉的重要意义。廉是官吏的基本操守,康熙十八年(1679年)状元归允肃在对策中认为“古之以六计弊群吏也,廉善廉能,所长不同,而皆统之以廉,明乎吏之重有守也。惟有守,则其心必清而足以达务,其力必勤而足以肆应,其仁爱足以结民心,其贞亮足以励士气”“是吏之廉者,决未可偏弃也”。这种廉洁的操守也是为吏的基本条件,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状元张书勋在对策中说“自古循吏之道,有经纶干济之用,必有廉洁忠信之操”。因此,就官吏而言,廉与能都很重要,但廉无疑是第一位的。康熙五十二年状元王敬铭在对策中说“夫士修于家而仕于国,不贵乎才而贵乎守,守也者所以范其才也;不贵乎能而贵乎廉,廉也者所以善其能也”。对于其中的原因,光绪六年(1880年)状元黄思永在对策中直言“夫才之不逮,止于怠事;廉之弗尚,必将虐民”,因此必须以廉为本。
  第二,以倡廉作为吏治的基本要求。清代殿试和状元对策关于倡廉问题的探讨,基本都是从吏治的视角展开的,把倡廉作为整肃吏治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内容。咸丰十年殿试策问题指出:“安民莫先于察吏,察吏莫重于兴廉。”光绪六年状元黄思永在对策中也认为,只有对于官吏“督之以廉”“吏治所以正本清源者在此”。
  值得注意的是,状元对策在探讨倡廉与吏治的关系时,大都是从历史文献和经验的角度,特别是以法倡廉的历史展开的。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状元钱棨在对策中,梳理了古代以法倡廉的历史:“《周官》以六计弊群吏,而统之以廉,官箴之本,其在是矣。汉以六条察二千石,唐有四善二十七最,差之以九等,要皆所以纠劾不廉也。其法令较周制为加密。”嘉庆十年(1805年)状元彭浚在对策中,则详细列举了上古时期察吏与倡廉法制的发展历史,“察吏之法始于唐虞,允厘黜陟,敷奏明试,尚矣。夏严木铎之徇,商著官刑之儆。周以八法治官府,八枋驭群臣,而尤严于弊吏之六计,善、能、敬、正、法、辨,皆冠以廉”。并指出:“廉固清洁之义,亦训为察,其即因操守以为综核欤?”咸丰十年状元钟骏声在对策中阐述“吏之廉贪,治乱所系”,也是从历史的视角展开的。因此,总结和借鉴历史经验,阐明以法倡廉的意义和路径,可以说是清代状元阐述其廉政主张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三,强调“大吏”在廉政方面的表率作用。无论是在殿试策问中,还是在状元的对策里,都多次援引《礼记》中的“大臣法,小臣廉”,要求无论是官阶高的大臣还是官阶低微的小臣,都应遵纪守法,保证清正廉洁的作风。同时也表明,在廉洁奉公方面,大臣更应起到表率作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殿试策问说“大臣者,小臣之表也”;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殿试策问也说“守令廉贪,视乎大吏”,都强调了朝廷高级官吏在勤政廉洁方面的表率作用。在状元的对策里,也把“大吏”的表率作用作为倡廉的关键。康熙五十一年状元王世琛在对策中说“故苟大吏无奉公尽职之能,则小吏必无洁廉自励之事;大吏有泽民致主之恩,则小吏亦必无贪污苟且之行”。乾隆四十六年状元钱棨在对策中也说“为大吏者,先正己率物,斯为守令者,自不敢不砥砺廉隅,肃清利弊”。同治二年(1863年)状元翁曾源在对策中也认为“属员之贤否,尤视大吏之贪廉。故大吏者,小吏之表率也”。
  第四,反贪的关键,同样在于“大吏”。惩贪是倡廉的基本要求,不廉就必然会走向贪,不惩贪则无以倡廉。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状元王云锦在对策中认为“盖廉则其心清,而苞苴之私必却”,反之,“夫吏不廉,则恣贪残以为利,而无以彰节俭正直之风”。因此,顺治十八年(1661年)状元马世俊在对策中,就把反贪作为整肃吏治的首要任务:“即以今日之计吏言之,亦莫亟于惩贪矣。”而正如倡廉的关键,在于“大吏”的表率作用一样,状元在谈到惩贪问题时,同样也认为重点应当在于“大吏”。康熙六年(1667年)状元缪彤在对策中说“惩贪之法不可不严也。惩其吏之小者,不若惩其吏之大者。夫大吏之贪,不止赋敛无度已也。其位愈尊,其害愈大”。对于这些人,“莫若访其贪之最者而惩之”,并且“行汉世惩贪之法,宋人禁锢贪吏之制,彼又何利而为此耶”。
  清代殿试策问的目的不仅是考文才,更看其对治国理政的见解,要求考生针对现实问题秉笔直书。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殿试策问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养士,期于实用,文辞非所重也。”因此,清代状元针对法制建设现实问题提出的对策,在现在看来,依然有着其积极的意义。
  (《明刑以弼教的刑法观——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四》详见于《法治日报》2024年2月21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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