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治政府
9 5/9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朝阳税务小哥,办税我帮您!
·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信贷管理“三个办法”
· 为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提供制度支撑
· 北京怀柔打造基层“法治枢纽”融入属地履职全过程
· 海南连续18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 湖北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全覆盖

为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提供制度支撑

( 2024-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赵 鹏
  
  企业登记注册,是投资兴办企业的第一道门槛。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对于便利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配套制度规则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沟通存在壁垒,部分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册登记,严重损害被冒名企业权益和信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源头防范、调查处理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为系统治理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健全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加强信息对接共享,严格审核国有企业登记行为。在当下的制度安排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确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这有利于方便企业登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通常层级架构复杂,假冒企业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违法成本低,难以通过这种审查直接辨别遏制。再加之央企、国企身份在交易活动中的增信作用,这导致了大量假冒央企、国企登记的行为,已经成为结构性的挑战,需要系统治理。
  对此,《规定》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补齐监管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的短板。这一举措以数字化手段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互查,既不会显著增加企业登记成本,也有利于监管部门、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防范查处假冒企业协作共治机制的形成。
  完善调查处理程序,维护被假冒、侵权主体合法权益。假冒企业登记的乱象中,被假冒、侵权的公民和企业等常陷入维权成本高、救济周期长的挑战,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面临“谁也管不了”的困境。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离不开国家有效地履行其对合法权益受侵害后的保护义务,否则,市场就可能陷入某种“丛林社会”。对此,《规定》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职责,对于提升对违法侵权活动的监管查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一方面明确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申请、主动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为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明确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有利于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查清违法事实,共同保障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受托主体法律责任。企业登记中介机构作为依法设立、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企业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其基本职责是协助项目单位合法合规地进行企业登记申请。就法理而言,这种服务于法律和行政程序的中介机构虽然大多是受项目单位委托提供服务,但同时需要对法律、对公共利益负责,承担起公共利益“看门人”的职责,协助委托人准确、真实地提出企业登记申请。
  因此,《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规定了中介机构违反这些义务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行为边界,也要求行政机关对中介机构的活动承担起监管责任,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引导其能够以合法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开展相应活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