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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082号 被鉴定人:向俊,身份证号:50023519961005****,用人单位:荆门市快亦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踝及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098号 被鉴定人:周道军,身份证号:42050019660313****,用人单位:武汉盟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7.2.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14.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127号 被鉴定人:宋朝尧,身份证号:52253019680218****,用人单位:湖北红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0996号 被鉴定人:李泽华,身份证号:42272919721020****,用人单位:宜昌星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款的规定,确认为四个月,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114号 被鉴定人:董群梅,身份证号:42092319900914****,用人单位: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工伤部位:全身多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158号 被鉴定人:向平友,身份证号:42282319760207****,用人单位:湖北昊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桡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5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3月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方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085号 被鉴定人:杜军,身份证号:42050019720424****,用人单位:湖北清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腹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35号 陕西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余金权(身份证号码:420528196710091410)以其2023年6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11万吨/年多元醇酯机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地搅拌砂浆时,被搅拌机搅伤为由,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4号 四川天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陈宏明(身份证号码:422601196503153057)以其2023年8月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沪渝蓉高铁香烟寺隧道工作时,被挖掘机撞倒受伤为由,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33号 广东胜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夏延怀(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07088416)以其2023年9月2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汽车零部件工业厂房项目工地工作时,被槽钢砸伤左手为由,于2023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8号 湖北聚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卫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202271894)以其2022年4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城市旅游客厅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为由,于2022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1号 宜昌群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宋长青(身份证号码:420527198501051837)以其2023年3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邦普宜化配套原料及磷酸铁项目(镍铁标段)工地工作时,被钢管砸伤左手为由,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001号 宜昌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陈江波(身份证号码:420525198811090812)以其2022年5月21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吾悦广场住宅楼项目进行外墙装修作业时,被吊篮夹伤双腿为由,于2023年6月2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36号 湖北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杨磊(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03203676)以其2023年10月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青山008地块二标段项目工地切割ALC板材时,不慎将左手锯伤为由,于2023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6号 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你单位陈泽雄(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12223810)以其2023年3月22日在你单位进行焊接工作时,被钢板压伤为由,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成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2024年4月8日15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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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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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082号 被鉴定人:向俊,身份证号:50023519961005****,用人单位:荆门市快亦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踝及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098号 被鉴定人:周道军,身份证号:42050019660313****,用人单位:武汉盟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7.2.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14.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127号 被鉴定人:宋朝尧,身份证号:52253019680218****,用人单位:湖北红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0996号 被鉴定人:李泽华,身份证号:42272919721020****,用人单位:宜昌星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款的规定,确认为四个月,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114号 被鉴定人:董群梅,身份证号:42092319900914****,用人单位: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工伤部位:全身多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158号 被鉴定人:向平友,身份证号:42282319760207****,用人单位:湖北昊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桡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5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3月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方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3〕01085号 被鉴定人:杜军,身份证号:42050019720424****,用人单位:湖北清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腹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35号 陕西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余金权(身份证号码:420528196710091410)以其2023年6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11万吨/年多元醇酯机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地搅拌砂浆时,被搅拌机搅伤为由,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4号 四川天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陈宏明(身份证号码:422601196503153057)以其2023年8月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沪渝蓉高铁香烟寺隧道工作时,被挖掘机撞倒受伤为由,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33号 广东胜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夏延怀(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07088416)以其2023年9月2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汽车零部件工业厂房项目工地工作时,被槽钢砸伤左手为由,于2023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8号 湖北聚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卫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202271894)以其2022年4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城市旅游客厅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为由,于2022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1号 宜昌群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宋长青(身份证号码:420527198501051837)以其2023年3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邦普宜化配套原料及磷酸铁项目(镍铁标段)工地工作时,被钢管砸伤左手为由,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001号 宜昌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陈江波(身份证号码:420525198811090812)以其2022年5月21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吾悦广场住宅楼项目进行外墙装修作业时,被吊篮夹伤双腿为由,于2023年6月2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36号 湖北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杨磊(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03203676)以其2023年10月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青山008地块二标段项目工地切割ALC板材时,不慎将左手锯伤为由,于2023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46号 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你单位陈泽雄(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12223810)以其2023年3月22日在你单位进行焊接工作时,被钢板压伤为由,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成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2024年4月8日15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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