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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杨正东、谢芳:本院受理周改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李兵茂、席翠兰、刘耀刚、段德荣: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司建同与原审被告李兵茂、席翠兰、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刘耀刚、段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再6号-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1.判决书上第十页第七行“再查明:原审原告庭审中主张利息统一从2015年6月4日开始计算,并要求从216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30‰计算”有笔误,应更正为“再查明:原审原告庭审中主张利息统一从2015年6月4日开始计算,并要求从2016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20‰计算”。2.(2021)新2325民再6号判决书上从上到下第十四页第五行加“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5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32元由司建同负担9928.32元,由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哈再孜负担1367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颖: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3141号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物业管理费936.56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管费;3.判令由物业代收的市政环卫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月6.5元,共计5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于2024年3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南充正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2569号韩建松、杨勇、罗宇、何育红、杨秀、杜争游、姚俊、龚嘉懿、罗俊道、庞明煌、李祯祥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1.南充正泉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建松、杨勇、罗宇、何育红、杨秀、杜争游、姚俊、龚嘉懿、罗俊道、庞明煌、李祯祥签订的《南充市顺庆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及《补充合作协议》于2024年1月20日解除;2.南充正泉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施工现场钢管架;3.驳回韩建松、杨勇、罗宇、何育红、杨秀、杜争游、姚俊、龚嘉懿、罗俊道、庞明煌、李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建松、杨勇、罗宇、何育红、杨秀、杜争游、姚俊、龚嘉懿、罗俊道、庞明煌、李祯祥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南充正泉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林云志: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3147号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物业管理费3208.64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管费;3.判令由物业代收的市政环卫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月6.5元,共计20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于2024年3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南充正泉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9870号李先贵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4月18日签订的《电梯钢结构及土建安装施工内部协议》于2023年8月13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主材预购款200,000元;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房屋租赁费5000元、保险费12200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原告负担1776元,被告负担480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中国:本院受理赵青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款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潆溪巡回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姚欣怡:本院受理何永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3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846号 文发蓉:本院受理原告谢凯与被告文发英、文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文发英、文发蓉向原告谢凯支付286884.20元,并向原告承担资金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3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元良:关于原告四川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良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为其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共计59451.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起诉状载明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向你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65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婷: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邱明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51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吴会志、张加兵:本院受理任群华、王晓丽、王晨馨与吴会志、张加兵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会志、张加兵对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晓霞路丽景天城A3号楼A3幢4层2-4-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201326,建筑面积:130.15平方米)各享有50%的份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7791号 何凤鸣、沈碧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国、王建华与被告何凤鸣、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偿还原告一和原告二名下的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因你们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明:我院受理原告胡映华诉被告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3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罗根来:本院受理原告王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1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3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雷月红:本院受理原告王长贵诉你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723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黄亚楠:原告郭航航与你及陈剑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10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藤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黄珍:原告郭航航与你及陈剑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藤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李雅莉: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陈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强淑蕊: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江苏卡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玖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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