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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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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2024年1月23日

( 2024-0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刘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于2024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103号
任火运: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25民初103号,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止2024年3月10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15:0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52号
温县辉祥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钰鑫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25民初52号,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止2024年3月10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15: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邯郸晨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聊城市东昌府区李东成机械配件厂诉你们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冀040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152、163号
徐州紫浩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梦、原告王召亭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徐州市泉山区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2: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018号
徐州市大孤山灯具厂、徐州市装载机厂大孤山分厂:本院受理江苏联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大孤山灯具厂、徐州市装载机厂大孤山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840号
宿城区张书华食品批发部: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宿城区张书华食品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11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0092号
胡长河:本院受理原告谢冬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11民初10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085号
张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原告威冠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恒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胡冬冬:本院受理(2023)浙0382民初11158号原告金云玲诉被告乐清市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胡冬冬,崔云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乐清市祥通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金云玲劳动报酬12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崔云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金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付秋林: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小岗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90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温州睿诺机械有限公司、谷建相、李广振: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亚川气动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谷武明、杨华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213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石朝喜:本院审理原告余清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217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中天电(成都)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菱动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218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胡海伟:本院受理原告常伟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关新:本院受理兰州会合食用油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顺河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闲功夫(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浩桢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1283民初1162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经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虹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朱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告朱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虹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扬州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连云港开发区顺茂物流店与宗开亮、你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兴燕路5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肖冰、徐来、泰兴市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9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兴燕路55号)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姚元珍:原告刘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吴建红、张小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张清华:原告杨跃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同济铸业有限公司:原告戴小平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祁国勇:原告泰兴市金之杰电动五金工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以亮:原告向国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陶秀美: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南京中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江苏圣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深圳华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华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兆胜空调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万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国庆诉被告颜兵、万开来、倪凌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0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李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沈云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勋连:本院受理原告韦秀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敏诉你与合肥荣盛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闫金山:原告刘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0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凌家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受理申请人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为0010004121476435,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22年6月13日,收款人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海宁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3)浙0402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一份,票号为3130337522174819,出票人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额8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23日,收款人为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基建户,因本票遗失,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0010004123989341,出票人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6月27日,收款人为平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因汇票遗失,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一份,票号为3130337521688379,出票人为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额8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11月7日,收款人为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基建户,因本票遗失,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进:原告顾伟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法庭第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周爱妹:原告金惠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法庭第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6民催1号
  申请人梁影容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760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010738;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梁影容;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徐加安:本院受理王培初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李大柱:本院受理周飞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9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耿军、翟小荣:本院受理宋涛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沈雪峰:原告谭洪与被告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栋伟、尚雷、昆山智顺应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袁丽萍、何晚林、林嘉兴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14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闫继忠:本院受理薛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766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李孝刚:本院受理闫文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861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钱春华、金惠娥:本院受理(2023)苏0583民初26938号原告周来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钱雪峰:本院受理昆山市周市镇美卫特隔断材料经营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陆焱焱:本院受理江苏福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张翔、韩双艳:本院受理向方华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锦州鑫风物流有限公司因丢失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新湖支行汇票一份,号码为3140005131064199、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为锦州鑫风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迦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3年1月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并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德兴市长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吴春香:本院受理苏州市宸宇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康凯彪:本院受理吴诚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君:本院受理翁松平、孙友落、陶正权、陆彩华、陈和所、黄鹤美、王德广、邵晓平、朱卫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厢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陈云:本院受理查从业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乔松权:本院受理刘红旗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3)皖1622破37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蒙城县青山绿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左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并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担任蒙城县青山绿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蒙城县青山绿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左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即日起至2024年2月3日前向蒙城县青山绿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点:蒙城县民和大厦701室(蒙城县政通路109号),联系人陈律师:13865989173,孙律师:17373566770],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蒙城县青山绿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左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董亚西:本院受理咎铁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东二楼)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2破3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担任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管理人。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即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前向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点:安徽省蒙城县民和大厦701室,联系人陈洪兵13865989173,孙陈17373566770。无法到场申报的,可将申报材料邮寄至上述地址。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2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李大红、叶乐、刘彬彬、高亚红、刘松改、鲁山新兴炉衬材料有限公司、鲁山县恒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423民初56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包括变更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第一次代偿款(2023年7月31日)10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和第二次代偿款(2023年12月28日)18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5%o计算);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公告费用及诉讼费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4年3月6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天津澳赫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天津星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3)津仲字第107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4年4月3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东莞清科职能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博士杰(天津)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号为[2023]津仲字第0573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公司送达[2023]津仲裁字第0573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陈承:本会受理的北京盛元龙德建材有限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津仲字第0842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送达[2022]津仲裁字第0842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上海呱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马冬湖与你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两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仲裁字第0624、0625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洪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戴爱健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3)裁字第137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海口美兰大茗汇餐厅:本委已受理陆祖强与你餐厅劳动争议案(海美劳人仲案〔2023〕420号)定于2024年3月1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新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李双花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3﹞第59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北秋筠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发升诉你方“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4〕0041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申请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1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0号光谷科技大厦B座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睿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晶诉你方“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4〕0044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申请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3月7日10时3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0号光谷科技大厦B座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王金林对青岛特利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丽、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刘霞,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照现状依法转让给王海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特利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李丽、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刘霞依法向新的债权人王海滨履行义务。
王金林 王海滨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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