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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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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3)豫0402民初3627号 黄少臣:本院受理原告王战伍诉你与时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6150号 裴海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6201号 梁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董金聚、范西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董金聚、范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方海阜:本院受理彰武县双庙乡吴立臣综合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922民初44号案件民事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夏一中、王瑜、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再审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与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夏一中、王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对(2022)苏031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张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五平:本院受理新疆新投绿环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严福林:本院受理赵正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郭明秋: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明秋于2022年1月30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13000000068)、2022年3月9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30900000088),均于2023年12月4日解除;二、被告郭明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13000000068、5050132022030900000088)项下借款本金共计96,989.12元及利息(2023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共计为7189.01元;2023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6,989.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9%计算);三、被告郭明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30800000286)项下借款本金235.9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2023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为19.08元;2023年12月18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30800000286)约定计算];四、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孙宾:本院受理鲁强诉你、黄艳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庆鸟:本院受理娄新涛、王培玲、娄新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凤凰广场店:本院受理申请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你单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1283行审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清破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高坤芳、张怀喜、张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菊香、嘉兴市经开长水摩璒湾形象设计工作室:原告沈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志聪:原告殷俊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川0311民初11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4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永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林玉文、杨媛:原告周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4)川0311民初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永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沙荷玉:本院受理张佩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亚斯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2)苏0583民初15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狄敏黎、施红青: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11)昆商初字第5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捷尚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耿世义: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庆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19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徐红军与你公司之间的(2023)邯仲案字第0240号房屋认购协议纠纷仲裁一案,仲裁庭已做出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邯仲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楼,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2023)徐仲受字第327号 山东松瑞家具有限公司、徐松松:本会受理申请人特固(江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第一次开庭后15日内。 徐州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北安市超越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注销)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90,447.6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8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451,754.68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0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8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131,625.93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0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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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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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3)豫0402民初3627号 黄少臣:本院受理原告王战伍诉你与时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6150号 裴海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6201号 梁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董金聚、范西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董金聚、范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方海阜:本院受理彰武县双庙乡吴立臣综合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922民初44号案件民事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夏一中、王瑜、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再审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与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夏一中、王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对(2022)苏031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张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五平:本院受理新疆新投绿环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严福林:本院受理赵正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郭明秋: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明秋于2022年1月30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13000000068)、2022年3月9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30900000088),均于2023年12月4日解除;二、被告郭明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13000000068、5050132022030900000088)项下借款本金共计96,989.12元及利息(2023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共计为7189.01元;2023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6,989.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9%计算);三、被告郭明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30800000286)项下借款本金235.9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2023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为19.08元;2023年12月18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050132022030800000286)约定计算];四、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孙宾:本院受理鲁强诉你、黄艳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庆鸟:本院受理娄新涛、王培玲、娄新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凤凰广场店:本院受理申请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你单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1283行审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清破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高坤芳、张怀喜、张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菊香、嘉兴市经开长水摩璒湾形象设计工作室:原告沈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志聪:原告殷俊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川0311民初11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4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永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林玉文、杨媛:原告周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4)川0311民初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永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沙荷玉:本院受理张佩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亚斯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2)苏0583民初15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狄敏黎、施红青: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11)昆商初字第5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捷尚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耿世义: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庆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19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徐红军与你公司之间的(2023)邯仲案字第0240号房屋认购协议纠纷仲裁一案,仲裁庭已做出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邯仲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楼,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2023)徐仲受字第327号 山东松瑞家具有限公司、徐松松:本会受理申请人特固(江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第一次开庭后15日内。 徐州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北安市超越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注销)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90,447.6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8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451,754.68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0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8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131,625.93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0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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