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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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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开源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陈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时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陆兆兵:本院受理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与陆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吕盈春:本院受理梁连海、黄国良、陈国祥因与吕盈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娟与被告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春娟在诉状中请求判令: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连带返还陈春娟装修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2023年9月18日止利息6525元),并由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已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0015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1,358.3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9)苏0509执82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667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分别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284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姚春龙与被执行人官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70,000元(其中2023年11月21日提存935,661元、2023年11月22日提存134,339元提存我处)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6)苏0509执651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勤宝与被执行人陈建华赡养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7,5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杨天秀、郑芝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520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036元提存我处(其中收款人杨天秀提存金额4436元、郑芝云提存金额600元)。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何星、陈扣芹、程兵、韩会露、陈昆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387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864元(其中收款人何星提存金额为1271元、陈扣芹提存金额为2937元、程兵提存金额为866元、韩会露提存金额为482元、陈昆昆提存金额为30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484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被执行人叶明松诈骗罪财产刑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8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484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被执行人叶明松诈骗罪财产刑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8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836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胡志奇刘水源、王金钊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759.3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6)苏0509执64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鑫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蔡国华、方丽华、倪素萍、陆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4,93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530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人寇凯与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22,711.32元提存我处(其中于2023年12月6日提存291,880元,于2023年12月7日提存23,0831.32元)。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银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2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84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225.6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3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贾宝欣、占蓓、王解红、张碧琳、梁悦、何珊、黄婵、侯国华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63,552.2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债权转让通知书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司欠我司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新城河东侧(三北大街-北二环路段)地下停车场桩基工程。该案已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6482号生效判决),判决贵司给付工程款1725191.03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现我司于2023年12月4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由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司主张上述转让债权。根据我司与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约定,请贵司可将以上款项直接归还给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及帐号: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兴支行10428201040006874,联系电话15305109839) 江苏省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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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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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开源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陈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时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陆兆兵:本院受理东台市龙阳化肥有限公司与陆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吕盈春:本院受理梁连海、黄国良、陈国祥因与吕盈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娟与被告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春娟在诉状中请求判令: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连带返还陈春娟装修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2023年9月18日止利息6525元),并由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已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0015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1,358.3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9)苏0509执82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667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分别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284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姚春龙与被执行人官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70,000元(其中2023年11月21日提存935,661元、2023年11月22日提存134,339元提存我处)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6)苏0509执651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勤宝与被执行人陈建华赡养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7,5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杨天秀、郑芝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520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036元提存我处(其中收款人杨天秀提存金额4436元、郑芝云提存金额600元)。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何星、陈扣芹、程兵、韩会露、陈昆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387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864元(其中收款人何星提存金额为1271元、陈扣芹提存金额为2937元、程兵提存金额为866元、韩会露提存金额为482元、陈昆昆提存金额为30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484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被执行人叶明松诈骗罪财产刑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8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484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被执行人叶明松诈骗罪财产刑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8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836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胡志奇刘水源、王金钊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759.3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6)苏0509执64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鑫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蔡国华、方丽华、倪素萍、陆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4,93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530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人寇凯与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22,711.32元提存我处(其中于2023年12月6日提存291,880元,于2023年12月7日提存23,0831.32元)。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银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2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84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225.6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3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贾宝欣、占蓓、王解红、张碧琳、梁悦、何珊、黄婵、侯国华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63,552.2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债权转让通知书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司欠我司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新城河东侧(三北大街-北二环路段)地下停车场桩基工程。该案已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6482号生效判决),判决贵司给付工程款1725191.03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现我司于2023年12月4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由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司主张上述转让债权。根据我司与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约定,请贵司可将以上款项直接归还给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及帐号: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兴支行10428201040006874,联系电话15305109839) 江苏省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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