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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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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曲南曲北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委会严埂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李心二前西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俊生: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李小邑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委会刘家千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钟庄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委会陈贵伍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通磙李鲁洼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通磙李先锋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李心二后东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甘庄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李心二后西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道亮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庭志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方勇:本院受理原告冯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兰与被告方勇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8294号 林洋:原告温州卓航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8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特1号 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菊兰申请宣告叶希弟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称,下落不明人叶希弟(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杨府路12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306248712),于2016年1月3日留下纸条信息表示离家出走,后一直无法联系,确无法找到其活动轨迹。下落不明人叶希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叶希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叶希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叶希弟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聂亚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237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9,34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387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被执行人陈阳阳合同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9,558.2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2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180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被执行人朱云龙盗窃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6,475.7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申请人江苏沪美智能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凭证号码0010004120603925、票面金额10000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做出(2023)苏0685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沪美智能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鑫思诚建材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华科建材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0010006323813562、票面金额为15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做出(2023)苏0685 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南通鑫思诚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心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陈心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吉019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心怡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4980.02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自违约之日其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执行,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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