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上海政法学院王倩在《法学》2023年第11期上发表题为《论“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数据法保护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过去几年,平台经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壮大,带动了相关的灵活用工。如何在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持市场有序竞争和创新活力的同时,保障“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是各国都面临的挑战。“网约工”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等第三方提供有偿劳务的人员。 平台经济涉及多个行业、多种岗位,不同类型平台的组织经营和用工模式存在差异,而同类型平台的用工模式也会随组织经营的需求改变而变化,由此,“网约工”的身份属性呈现多元化,不可能完全被劳动法所覆盖。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数据法保护路径。一方面要继续革新改进劳动法来应对平台用工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要探索适用数据法保护“网约工”劳动权益的路径。 在平台用工中,算法被广泛地用于筛选、调度、监督、评价,甚至操纵“网约工”。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则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平台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这既是从伦理上确保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也是确保算法决策公平合理的要求以及在平台内部为“网约工”设置及时沟通和有效救济的关键途径。 劳动数字化在平台用工中贯彻得尤为彻底,“网约工”的劳务提供过程无一不伴随着大量的数据处理。面对此种挑战,要适当限制平台对“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在劳动基准相关立法中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通过国家对平台的监督、强制和惩罚来实现个人信息的公权力保护。让“网约工”能够主张相应的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数字化时代,法律变革中应树立数据、代码和算法的正义观,具体到平台用工问题上,可以通过算法规制和数据保护来实现“体面劳动”。是故,有必要打破门户之见,在革新劳动法的同时激发数据法的作用,通过两法相互配合共同发力,为“网约工”劳动权益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赵珊珊 整理)
|
王倩谈“网约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
可通过劳动法与数据法共同发力
|
|
|
|
( 2024-0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上海政法学院王倩在《法学》2023年第11期上发表题为《论“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数据法保护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过去几年,平台经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壮大,带动了相关的灵活用工。如何在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持市场有序竞争和创新活力的同时,保障“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是各国都面临的挑战。“网约工”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等第三方提供有偿劳务的人员。 平台经济涉及多个行业、多种岗位,不同类型平台的组织经营和用工模式存在差异,而同类型平台的用工模式也会随组织经营的需求改变而变化,由此,“网约工”的身份属性呈现多元化,不可能完全被劳动法所覆盖。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数据法保护路径。一方面要继续革新改进劳动法来应对平台用工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要探索适用数据法保护“网约工”劳动权益的路径。 在平台用工中,算法被广泛地用于筛选、调度、监督、评价,甚至操纵“网约工”。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则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平台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这既是从伦理上确保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也是确保算法决策公平合理的要求以及在平台内部为“网约工”设置及时沟通和有效救济的关键途径。 劳动数字化在平台用工中贯彻得尤为彻底,“网约工”的劳务提供过程无一不伴随着大量的数据处理。面对此种挑战,要适当限制平台对“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在劳动基准相关立法中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通过国家对平台的监督、强制和惩罚来实现个人信息的公权力保护。让“网约工”能够主张相应的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数字化时代,法律变革中应树立数据、代码和算法的正义观,具体到平台用工问题上,可以通过算法规制和数据保护来实现“体面劳动”。是故,有必要打破门户之见,在革新劳动法的同时激发数据法的作用,通过两法相互配合共同发力,为“网约工”劳动权益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赵珊珊 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