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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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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 再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属性
· 2023年推进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回顾与展望
· 应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判断标准
· 可通过劳动法与数据法共同发力

2023年推进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回顾与展望

( 2024-0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2023年中国刑法学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密切关注并积极回应犯罪治理前沿问题,提出一系列反映刑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并在实践中检验和深化学术成果,为推进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和有力的智力支持。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创新发展与深化践行
  刑事一体化思想被刑法学界深化应用于研究逮捕羁押必要性实质审查、企业合规出罪、网络暴力治理等新问题,不断推陈出新。有学者提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须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通过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实践实现由入罪导向向出罪导向的理论转换,推进捕诉押的实质审查;也有学者认为,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还有学者主张,惩治网络暴力应坚持刑事一体化理念,将网络暴力的治理重心由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救济,着力建构长效机制,并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作为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破题之举。
刑法再法典化的法理根基与改革方向
  刑法学界围绕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模式选择、编纂方案等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探讨。有学者提出,现行刑法存在结构性缺陷和促进刑法的自主性予以实现共同构筑了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坚守一元刑法典模式,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实质改革;还有学者提出,刑法再法典化应以刑法法理为根本遵循,制定兼具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永续模式的刑法典,刑法总则再法典化涉及价值体系、定罪体系、犯罪分类体系、刑罚体系四大体系的完善,刑法分则再法典化应重点关注刑法渊源多元化、“人前物后”的结构体系、罪刑关系的合理配置、改进“章少节多”“同质分立”的体系四类关键问题。
刑法解释论的立场争鸣与司法运用
  刑法学界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围绕保护法益、解释方法、价值判断、危险犯、持有犯、因果关系、正当防卫、违法性认识错误、罪量要素、过失犯、法定犯违法性判断等教义学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探索与争鸣,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方向指引和理论支撑。例如,有学者对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依据、确定标准以及抽象危险犯的识别、分类与判断等刑法总论中的重点问题作出深刻精细的阐释;另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应当严格坚守以形式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思维,以可能语义作为最宽的解释边界,并且禁止类推;也有学者强调,应对司法功能主义衍生的刑法“创造性解释”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仅从处罚必要性出发进行实质解释,需要承认立法者“意图性的法律空白”;还有学者指出,传统刑法解释学陷入主观、客观的二元对立,与我国解释实践上“合法又合理”的目标定位存在裂缝,应在确保主客观性的前提下追求价值判断论证的主体间性。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的立法转型
  刑法学界围绕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有学者提出,应构建与公有制经济有限差异下的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着力完善涉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刑事立法,强化对刑法不当介入民营经济的制约;另有学者提出,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腐败行为的对称性入罪对称;还有学者建议通过删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扩大主体范围的表述,且能避免罪数认定与法条引用的难题,对加重构成要件与从重处罚情节应作明确、具体描述,不宜采用兜底表述。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理据与路径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启了刑事合规研究的新阶段,围绕法院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法学界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有学者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在于责任理论的更新,合规责任论应取代转嫁责任论,成为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单位犯罪责任理论;另有学者指出,法院在审判环节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被赋予三种定位:一是对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批准主体,二是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的组织主体,三是对企业合规成效的审查和确认主体;也有学者归纳总结目前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存在被动接受模式、独立启动模式、联合考察模式和接力考察模式四种模式;还有学者认为,在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的方式参与轻罪不起诉程序,使听证程序更为科学合理,但在重罪不诉的问题上应当慎重。
  新型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基本原理与体系建构
  刑法学界聚焦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现实问题,围绕杂糅性新型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研究。有学者提出,可采用“网络暴力的核心特征+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方式界定网络暴力的概念;也有学者提出,应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语言性、人肉搜索性和寻衅滋事性网络暴力行为,分别扩大解释适用到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中;另有学者主张,应新设网络暴力罪,并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治理会呈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诸多责任实现方式错综交织的复杂结构,应优化责任衔接;此外,有学者从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层面提出,积极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既要树立协同共治理念,也要确立系统性法治模式。
  优化犯罪附随后果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刑法学界聚焦优化犯罪附随后果、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有学者主张,轻罪时代的犯罪控制策略应当是规范性的,应采取多元化且合比例的应对措施,以法定原则为导向确定合理规范化路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构建适用标准;也有学者认为,“刑罚体量轻而附随后果苛重”的倒挂现象阻碍着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应将犯罪附随后果的功能定位于监管性,借助刑法规制使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适用实现协调化、规范化,同时需要构建复权制度与前科消灭一同化解规范性评价;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僵硬的前科制度阻碍了犯罪人复归社会,“惩罚过剩”问题突出,潜藏巨大风险,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治标之策,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才是治本之道,主要包括前科的概念、前科消灭的条件、范围、程序、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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