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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杨汉勇:本院受理凌洪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姜正军:本院受理朱文琴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苏州同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苏0583民初18499号原告邹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州誉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聂成、段秀清:本院受理张文明、张妙程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补充证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王东明:本院受理崇庆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戈晓锋:本院受理娄德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李峰杰:本院受理程麦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2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郑凤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81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邱青林、刘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保卫与邱青林、刘恩萍、第三人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南张羌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825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邱青林、刘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雪婷与邱青林、刘恩萍、第三人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南张羌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825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邱青林、刘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爱祖与邱青林、刘恩萍、第三人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南张羌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825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欣冰乐甜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位于东台西溪天仙缘、逅海A2-1、A2-2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腾空交房给原告收产;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装修补贴80万元,且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水电费33859.5元(从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给付租金92856元(从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5.判令被告给付房屋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日租金1.2元/平方*3倍*212平方的标准计算;6.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5712元(按照438元/平方*212平方*2倍);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银珠: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梅春林申请宣告王银珠死亡一案。申请人梅春林称,下落不明人王银珠系其妻子,于1990年秋天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查:王银珠,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公安部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出生时间),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官楼村十七组8号。自1990年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王银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银珠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银珠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银珠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杜云军、刘超、吴恩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已于2023年11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9)苏0509执732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恢145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朱小娟与被执行人曹曙光借款合同纠纷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5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10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金明观与杨尔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2,87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4)吴江执字第11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史霆与被执行人陆羽、翁燕红、陆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4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08)吴江执字第093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尹立军与被执行人吴强、凌晓、上海浦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645.1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京0102执12674号
  关于我院执行的尚金峰、黄峰峰、杨梦、张宇楠、郑晓伟、李友明、张坤、许晓珍、王巍、张福婧、杨海、杨进勇、边美玲、邢金明、胡明昭、杭菊杰等十九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涉及投资人众多、地域广泛,现仍有部分投资人下落不明、身份信息不明、投资情况不明。为有利于我院确定投资人身份及权益,现要求投资人主动、如实、全面登记身份信息及投资信息,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方式:(1)将登记材料及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2号西城法院第三办公区(收件人:王凯楠,邮政编码:100054);(2)通过投资人代表靳平转交登记材料及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人代表靳平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55号家属院,联系电话:13801300583).
  二、登记期限: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三、登记人员范围:本案因投资山东单县湖西项目而造成损失且尚未向投资人靳平或我院申报权利的投资人。
  四、登记内容: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及投资情况等;登记人可前往西城法院第三办公区或联系投资人代表靳平询问详细事宜。
  五、登记及核对时效:登记期限结束前,投资人可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
  六、注意事项:
  1、请投资人及时、全面、如实登记,避免因不登记、延迟登记、不全面准确登记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为便于准确核对、提高效率,此前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投资人也需参与此次登记;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登记,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本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限未进行登记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京顺卫医责改[2023]J1-120801号
张志更(412930195612113531):经查,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自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26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雒家坡北街新建32号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违法所得800元,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3]J1-0926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死亡公告
  姓名:东民166,性别:男,年龄:约75岁,户籍:不详。自述:3岁开始随养父亲流浪不知道自己姓名,不知道家人信息。站内编名(东民166),在北京站地铁B口露宿,公安机关护送到站,经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采集DNA比对、站内头条发布寻亲和问询核实未能找到该人户籍亲属信息,多次寻亲无果。于2023年12月18日10时50分因病抢救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10-67160805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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