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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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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 本报通讯员 张医芳 吴英艳 近日,海口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的一宗海上交通肇事案并当庭宣判。本案是海口海事法院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以来受理的首宗发生在海上的交通肇事案件。 今年3月11日下午,苏某某驾驶渔船与多名船员从陵水县新村港白排礁海域出海,与正在锚泊钓鱼作业的一艘无船名船号船发生碰撞,造成无船名船号船侧翻受损,船上6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5名船员幸存,1名船员遇难。 事发后,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指定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认为该渔船过失程度大于无船名船号船,渔船应负主要责任,无船名船号船负次要责任。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某驾驶的渔船在行驶时右边有一艘大型拖网船,从其左前方超速通过,苏某某试图减速让行,但由于渔船本身驾驶台存在视野盲区,且疏于瞭望,导致与无船名船号船发生碰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其不具备驾驶该渔船的相应资质,在渔船开航时,未能确保船员适任、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在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没有对航行危险作出充分的预防措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要求,致使发生重大碰撞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某某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为此,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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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宣判一宗海上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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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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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 本报通讯员 张医芳 吴英艳 近日,海口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的一宗海上交通肇事案并当庭宣判。本案是海口海事法院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以来受理的首宗发生在海上的交通肇事案件。 今年3月11日下午,苏某某驾驶渔船与多名船员从陵水县新村港白排礁海域出海,与正在锚泊钓鱼作业的一艘无船名船号船发生碰撞,造成无船名船号船侧翻受损,船上6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5名船员幸存,1名船员遇难。 事发后,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指定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认为该渔船过失程度大于无船名船号船,渔船应负主要责任,无船名船号船负次要责任。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某驾驶的渔船在行驶时右边有一艘大型拖网船,从其左前方超速通过,苏某某试图减速让行,但由于渔船本身驾驶台存在视野盲区,且疏于瞭望,导致与无船名船号船发生碰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其不具备驾驶该渔船的相应资质,在渔船开航时,未能确保船员适任、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在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没有对航行危险作出充分的预防措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要求,致使发生重大碰撞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某某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为此,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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