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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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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克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彩礼的界定、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的4个典型案例,对彩礼及其返还的原则予以了明确。 彩礼是流行于中国民间社会的重要婚嫁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从人类学上看,许多文明社会的婚姻都是由某种类型的经济交换肯定下来的。交换的形式,最常见的是聘礼或者彩礼。新中国成立后,立法者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相反应当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由于立法者对彩礼及其返还习俗持反对态度,导致彩礼问题不仅在已废止的婚姻法中始终处于缺位状态,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彩礼及其返还规则,旨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而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 如其按照当事人结婚与否将彩礼的返还分成两种情形: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例外情形包括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返还原则于2020年被完整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针对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该司法解释采取“全有全无”的方式,忽略了在具体个案中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男女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以及彩礼的实际用途等因素,规定只要满足法定情况,彩礼一律返还。这显然对于彩礼给付人更为有利,属于“彩礼习俗厌恶型”规范,实质上体现了立法者对支付方的同情,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公允的结果,显然有失合理性。 实际上,在当下中国的广大地区,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具有女方父母“借婚姻勒索财物”的性质,男方在婚前所给付女方的彩礼,通常都会以嫁妆的方式返还和资助新婚小家庭,成为财产代际转移的一种方式,这也促进了婚姻的稳定性。因此,婚前由男方给付彩礼、聘金等现象之所以能够顽强地存在于民间社会,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正如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所言:家庭包含三种不分离的统一形态,即自然的形态、道德的形态以及法的形态,家庭关系只是部分具有法的性质。彩礼等习俗已经存在数千年,属于先于国家法而存在的特殊的“生活领域”,立法仅能在尊重现有习俗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合理规制。近年来,彩礼金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高额彩礼背后具有深刻的经济与社会原因,比如广大农村地区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浓重的传宗接代思想等,从而让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对此应当加以正面引导。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也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看,只要彩礼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不至于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律就应当承认该习俗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针对男女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女方是否怀孕、流产以及生育等因素,合理确定彩礼的返还规则。就此而言,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明确的三个原则: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以及最高法拟专门通过司法解释表达对彩礼及其返还习俗的承认,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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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彩礼纠纷要尊重民间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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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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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克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彩礼的界定、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的4个典型案例,对彩礼及其返还的原则予以了明确。 彩礼是流行于中国民间社会的重要婚嫁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从人类学上看,许多文明社会的婚姻都是由某种类型的经济交换肯定下来的。交换的形式,最常见的是聘礼或者彩礼。新中国成立后,立法者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相反应当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由于立法者对彩礼及其返还习俗持反对态度,导致彩礼问题不仅在已废止的婚姻法中始终处于缺位状态,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彩礼及其返还规则,旨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而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 如其按照当事人结婚与否将彩礼的返还分成两种情形: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例外情形包括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返还原则于2020年被完整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针对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该司法解释采取“全有全无”的方式,忽略了在具体个案中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男女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以及彩礼的实际用途等因素,规定只要满足法定情况,彩礼一律返还。这显然对于彩礼给付人更为有利,属于“彩礼习俗厌恶型”规范,实质上体现了立法者对支付方的同情,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公允的结果,显然有失合理性。 实际上,在当下中国的广大地区,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具有女方父母“借婚姻勒索财物”的性质,男方在婚前所给付女方的彩礼,通常都会以嫁妆的方式返还和资助新婚小家庭,成为财产代际转移的一种方式,这也促进了婚姻的稳定性。因此,婚前由男方给付彩礼、聘金等现象之所以能够顽强地存在于民间社会,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正如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所言:家庭包含三种不分离的统一形态,即自然的形态、道德的形态以及法的形态,家庭关系只是部分具有法的性质。彩礼等习俗已经存在数千年,属于先于国家法而存在的特殊的“生活领域”,立法仅能在尊重现有习俗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合理规制。近年来,彩礼金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高额彩礼背后具有深刻的经济与社会原因,比如广大农村地区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浓重的传宗接代思想等,从而让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对此应当加以正面引导。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也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看,只要彩礼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不至于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律就应当承认该习俗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针对男女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女方是否怀孕、流产以及生育等因素,合理确定彩礼的返还规则。就此而言,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明确的三个原则: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以及最高法拟专门通过司法解释表达对彩礼及其返还习俗的承认,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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