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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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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赠课不退
格式条款被认无效

( 2023-12-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甄伟超

  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如双方解除合同,赠送的课时不予退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赠课不退”的格式条款无效,判令教育培训机构向当事人退还培训费8000余元。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王女士与某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为其女儿报名参加舞蹈培训课程。该合同条款载明: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赠送的课时不予退费。王女士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全部培训费用,该培训机构在提供部分培训课程后停止经营。后因双方对于退费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部分培训后已停止经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王女士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还其剩余课时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退费的数额,培训机构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赠送课时不予退费,该条款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法院叠加赠送课时后,按实际剩余课时与总课时之比例关系乘以王女士实缴费用后,确定了培训机构应当退还的课时费,并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即属于这一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示,即使教育培训机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但鉴于赠课作为培训机构常用的促销优惠方式,所赠课时数和合计计算的课程单价必然作为家长购课的考量因素,足以影响家长作出签约的意思表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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