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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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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陈策、田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被告陈策、田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118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鲁又文:本院受理原告洪志添诉被告鲁又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顾斌:本院受理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顾斌、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28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顾世兵、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锐晔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世兵、苏信梅、第三人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顾世兵对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中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盐城锐晔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盐城锐晔液压管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已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苏信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七政堂健康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罗静:本院受理原告唐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杨海: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涛盈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谭学兰:本院受理原告建湖县近湖日盛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赵亮亮:本院受理原告裴爱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倪锦梅:本院受理李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18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阮金超、岳甫甫:本院受理梁小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洁办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昆山振兴宏机柜有限公司、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平凡凡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065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0151号 黄国铭:本院审原告罗国强诉被告黄国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0151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2024年2月1日10时30分第十一法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关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荆福志申请宣告公民吴凤兰死亡一案。经查,吴凤兰(女,汉族,1952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9年11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希望吴凤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本院将依法宣告吴凤兰死亡 辽阳县人民法院 尹春圆:本院受理徐生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乔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斯特郎服饰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韩胜利、拜霞:本院受理苏州凰凤齐飞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州裕芳斋净菜有限公司、宋凤鸣:本院受理陈歇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刊登的原告为“闫文浩”的公告中,落款法院应更正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许华:本院受理朱海青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15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顺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浩航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16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徐功建:本院受理杨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刘银钗、胡婉月、胡琬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你们、胡爱华、陈柳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胡建兴:本院受理张孝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出具(2023)苏0585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孝松不服本案判决,已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起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柳效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翁友定、董松平、唐雪飞、柳效丰、方明霞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合仲字第0659号变更仲裁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及补充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会仲裁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赵新福、邢红娣:本委受理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赵新福、邢红娣(案号:2023合仲字第07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63,842.0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0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469,030.28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0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913,585.1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0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和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清算公告 经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研究决议,自2023年12月8日起,解散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343769U)以及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C7F4YUXG),依法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请公司债权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权利,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清算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三路76号通运智慧产业园413室 联系人:王平 电话:010-50828752、wangdan01@crrcgc.cc 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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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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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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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陈策、田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被告陈策、田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118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鲁又文:本院受理原告洪志添诉被告鲁又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顾斌:本院受理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顾斌、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28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顾世兵、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锐晔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世兵、苏信梅、第三人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顾世兵对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中苏州世晟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盐城锐晔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盐城锐晔液压管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已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苏信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七政堂健康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罗静:本院受理原告唐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杨海: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涛盈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谭学兰:本院受理原告建湖县近湖日盛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赵亮亮:本院受理原告裴爱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倪锦梅:本院受理李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18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阮金超、岳甫甫:本院受理梁小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洁办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昆山振兴宏机柜有限公司、上海乔驰柜架(昆山)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平凡凡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065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0151号 黄国铭:本院审原告罗国强诉被告黄国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0151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2024年2月1日10时30分第十一法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关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荆福志申请宣告公民吴凤兰死亡一案。经查,吴凤兰(女,汉族,1952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9年11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希望吴凤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本院将依法宣告吴凤兰死亡 辽阳县人民法院 尹春圆:本院受理徐生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乔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斯特郎服饰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02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韩胜利、拜霞:本院受理苏州凰凤齐飞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州裕芳斋净菜有限公司、宋凤鸣:本院受理陈歇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刊登的原告为“闫文浩”的公告中,落款法院应更正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许华:本院受理朱海青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15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顺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浩航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16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徐功建:本院受理杨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刘银钗、胡婉月、胡琬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你们、胡爱华、陈柳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胡建兴:本院受理张孝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出具(2023)苏0585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孝松不服本案判决,已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起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柳效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翁友定、董松平、唐雪飞、柳效丰、方明霞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合仲字第0659号变更仲裁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及补充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会仲裁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赵新福、邢红娣:本委受理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赵新福、邢红娣(案号:2023合仲字第07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63,842.0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0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469,030.28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0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913,585.1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0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和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清算公告 经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研究决议,自2023年12月8日起,解散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343769U)以及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C7F4YUXG),依法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请公司债权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权利,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清算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三路76号通运智慧产业园413室 联系人:王平 电话:010-50828752、wangdan01@crrcgc.cc 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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