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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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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有面子,形成攀比之风。 “天价彩礼”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甚至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三部门回应群众关切,持续通过多种方式破解“天价彩礼”治理难题,为爱“减负”。 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 “通过处理大量纠纷可以看出,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陈宜芳说,人民法院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陈宜芳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的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对于今天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陈宜芳说,“我们希望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关注双方共同生活情况 记者注意到,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后“闪离”;还有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况中,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发布会上,陈宜芳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陈宜芳说,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陈宜芳强调说,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就是此类情况。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该案中,返还部分彩礼对彩礼给付方是公平的。同时,也要考虑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注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陈宜芳说。 “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陈宜芳说,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之间经济情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难以对“高额”确定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实具体认定。 对于第二种情况,陈宜芳回应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收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热点问题还包括诉讼主体资格。陈宜芳结合典型案例介绍说,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收受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强化前端治理为爱“减负”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就是要通过案件审理,服务和保障高额彩礼问题的专项治理。”陈宜芳举例介绍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福建省龙岩法院积极构建“五联四化”诉源治理体系,结合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指导部分辖区45个村将彩礼金额、随礼数额纳入到村规民约中,为爱“减负”,破解“天价彩礼”治理难题。 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分别介绍了两部门开展前端治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民政部以婚俗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移风易俗,扎实开展高额彩礼等婚俗陋习治理,有效减轻了群众婚嫁负担,文明健康婚俗新风正逐步形成。”王金华介绍说。 王金华说,202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指导各实验区在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治理婚俗领域不正之风、培育文明健康婚俗理念等方面探索经验、打造样板。各级民政部门也确定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实验单位。截至今年11月,全国共创建各类实验单位1806家。 “各地常态化选树了一批婚事新办简办、‘低彩礼’和‘零彩礼’典型,逐步转变群众思想观念。”王金华说,目前,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等许多地方公布了彩礼、随礼等倡导性标准。河北省河间市、江西省贵溪市等通过突出问题治理,当地婚事花费平均减少数万元。 “2022年度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总数比2020年度下降43.79%。”王金华说,各地民政部门依托婚姻登记机关,与妇联等单位积极探索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此外,各级民政部门还注重改革创新婚俗礼仪,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 何敏介绍说,围绕落实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全国妇联配合民政部门婚俗改革工作,2022年,在全国确定了64个移风易俗工作试点,探索立足妇联职能优势、推进移风易俗的有效模式。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前端治理工作,打好“组合拳”,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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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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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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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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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有面子,形成攀比之风。 “天价彩礼”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甚至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三部门回应群众关切,持续通过多种方式破解“天价彩礼”治理难题,为爱“减负”。 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 “通过处理大量纠纷可以看出,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陈宜芳说,人民法院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陈宜芳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的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对于今天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陈宜芳说,“我们希望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关注双方共同生活情况 记者注意到,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后“闪离”;还有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况中,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发布会上,陈宜芳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陈宜芳说,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陈宜芳强调说,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就是此类情况。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该案中,返还部分彩礼对彩礼给付方是公平的。同时,也要考虑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注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陈宜芳说。 “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陈宜芳说,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之间经济情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难以对“高额”确定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实具体认定。 对于第二种情况,陈宜芳回应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收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热点问题还包括诉讼主体资格。陈宜芳结合典型案例介绍说,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收受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强化前端治理为爱“减负”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就是要通过案件审理,服务和保障高额彩礼问题的专项治理。”陈宜芳举例介绍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福建省龙岩法院积极构建“五联四化”诉源治理体系,结合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指导部分辖区45个村将彩礼金额、随礼数额纳入到村规民约中,为爱“减负”,破解“天价彩礼”治理难题。 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分别介绍了两部门开展前端治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民政部以婚俗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移风易俗,扎实开展高额彩礼等婚俗陋习治理,有效减轻了群众婚嫁负担,文明健康婚俗新风正逐步形成。”王金华介绍说。 王金华说,202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指导各实验区在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治理婚俗领域不正之风、培育文明健康婚俗理念等方面探索经验、打造样板。各级民政部门也确定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实验单位。截至今年11月,全国共创建各类实验单位1806家。 “各地常态化选树了一批婚事新办简办、‘低彩礼’和‘零彩礼’典型,逐步转变群众思想观念。”王金华说,目前,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等许多地方公布了彩礼、随礼等倡导性标准。河北省河间市、江西省贵溪市等通过突出问题治理,当地婚事花费平均减少数万元。 “2022年度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总数比2020年度下降43.79%。”王金华说,各地民政部门依托婚姻登记机关,与妇联等单位积极探索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此外,各级民政部门还注重改革创新婚俗礼仪,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 何敏介绍说,围绕落实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全国妇联配合民政部门婚俗改革工作,2022年,在全国确定了64个移风易俗工作试点,探索立足妇联职能优势、推进移风易俗的有效模式。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前端治理工作,打好“组合拳”,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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