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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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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昌建:原告郑士军与被告盐城市鸿业耐火材料厂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洮南市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桂云、吴德军、吴奇峰诉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洮南市关东米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变更适用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吴荣华:本院受理韦少健与吴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黔0502民初1566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张治华:本院受理王勇与张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黔0502民初1566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林、陈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潘惠珍: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惠珍,重庆宗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代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2023)黔0625民初1452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欧阳海东:本院审理原告张培与被告欧阳海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西蕊: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宁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西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其军:本院审理原告方圆圆与被告王其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352号 韦祎:我院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韦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0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海庭: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柳市建忠钢材经营部诉你与林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4380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上海艾妃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吴映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豪德盛企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宝喜:本院受理原告孙彪臣与被告刘宝喜、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一冬:本院受理原告杨近仁与被告叶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范秀洪:本院受理原告曹玉培与被告范秀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中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24号 上海默孚贸易有限公司、张栋:本院对原告杭州风与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默孚贸易有限公司、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92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马军威:本院受理马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05民初93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争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旭屿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05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北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马兆为:本院受理原告葛芹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05民初8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伊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萌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依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谢文武因不服(2022)冀118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蒋国梁:本院受理张力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龙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李方贵、秦海燕: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贵、秦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3)皖0422民初8398号一案,原告诉求依法判令李方贵、秦海燕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9999.91元及利息合计5934.35元(截至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时诉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相关费用。因你们联系方式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23日上午9:00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罗汀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910255725):你尚未履行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公罚〔2023〕06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6000元,加处罚款6000元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朝辛路75号,联系电话:010-8971541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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