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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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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夏沁在《法学家》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治机制》的文章中指出: 农民进城落户的过程中,始终绕不开是否可以保留土地权益、可以保留何种土地权益、以何种方式保障土地权益的问题。在户籍制度、“三块地”“三权分置”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获得确权,权益范围逐渐扩张,法治保障方式愈发完善。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政策,先后经历了单一权利的强制收回、多权联动的自愿选择以及自愿有偿流转或退出三个阶段。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可以解读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既确保农民不因进城落户而丧失其基本生存利益,又使得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够借助市场机制合理安排其土地权益。其基本内涵体现为:第一,进城落户的农民仍然保留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基于此获得相关土地权益的保障;第二,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进城落户农民所享有的合法土地权益包括,现行法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等;第三,有偿转让或有偿退出的市场化路径,成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方向。然而,现有的法治机制不足以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 针对现有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法治机制的不足之处,应从主体规范、权利规范以及行为规范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现有法治机制的基本路径。首先,应确定以集体自治为主导且内容统一的主体规范。可通过强制性规则实现主体间规范的统一,包括确定成员资格登记制度,明确集体成员所取得的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具有唯一性以及规定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为集体成员权利的自益权。其次,应当健全以“三权分置”为中心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并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予以类型化处理,构造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权利规范。最后,应当区分内外部的规范体系,分别构造有偿退出和有偿流转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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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沁谈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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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主体规范权利规范行为规范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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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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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夏沁在《法学家》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治机制》的文章中指出: 农民进城落户的过程中,始终绕不开是否可以保留土地权益、可以保留何种土地权益、以何种方式保障土地权益的问题。在户籍制度、“三块地”“三权分置”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获得确权,权益范围逐渐扩张,法治保障方式愈发完善。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政策,先后经历了单一权利的强制收回、多权联动的自愿选择以及自愿有偿流转或退出三个阶段。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可以解读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既确保农民不因进城落户而丧失其基本生存利益,又使得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够借助市场机制合理安排其土地权益。其基本内涵体现为:第一,进城落户的农民仍然保留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基于此获得相关土地权益的保障;第二,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进城落户农民所享有的合法土地权益包括,现行法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等;第三,有偿转让或有偿退出的市场化路径,成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方向。然而,现有的法治机制不足以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 针对现有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法治机制的不足之处,应从主体规范、权利规范以及行为规范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现有法治机制的基本路径。首先,应确定以集体自治为主导且内容统一的主体规范。可通过强制性规则实现主体间规范的统一,包括确定成员资格登记制度,明确集体成员所取得的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具有唯一性以及规定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为集体成员权利的自益权。其次,应当健全以“三权分置”为中心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并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予以类型化处理,构造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权利规范。最后,应当区分内外部的规范体系,分别构造有偿退出和有偿流转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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