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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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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红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透过诸多谣言诽谤型、谩骂侮辱型、恶意剪辑型、骚扰拱火型、公开隐私型与煽动滋事型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近年来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在利益驱动下呈现出组织产业化、专业分工化的态势,割裂了网民的共识基础。由于网络暴力是在网络空间中公民之间产生的虚拟化、数字化的具有群体属性、跨越双重空间的新型暴力模式,传统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则趋于失效。2022年4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起的“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彰显了政策层面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新关切。因此,确定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理念、梳理治理的法治化逻辑并且构建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成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只有这样才能在新兴的网络社会形态中满足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新要求。 但当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现状不容乐观。屡禁不绝的“网络水军”现象以其行为隐蔽性、虚拟性、人数众多等特点直接影响了治理精准度;舆情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按闹分配”现象过度占用了治理资源;多元而分散的施暴群体与信息传播群体致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而无论是主动选择或被迫让步,众多网络暴力受害者息事宁人的选择亦往往使治理效力无从维系。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能搭建起足够完善的网络暴力治理框架,实际的执法取证因程序规则缺陷与信息技术门槛而受到限制,在自诉程序中存在的制度“僵尸化”问题也压抑了司法救济参与治理的活性,过分强调平台监管义务与责任承担亦显示出治理错位。 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向远方,可发现域外网络暴力治理早已形成四种典型的治理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各领域并进治理模式,通过司法判例与个别领域立法来解决具体领域的治理难题,并尤其重视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多方主体参与治理模式,对普通公民、网络服务供应商、学校等多方主体设定不同的法律规范,促进网络暴力的共同治理;三是以韩国为代表的多方博弈共建治理模式,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探索不同重点领域内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民协商共治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机制;四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以基本法对人的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保护为核心原则,通过刑法、民法、网络执行法、反右翼极端主义和仇恨犯罪法等进行具体保护。 上述不同治理模式为我国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益经验。 回归本土视角,破解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困局的关键是重塑治理理念和重构治理路径。为此,政府、行业组织、网络平台应当从立法、行业准则与社区规则的维度实现协同性介入;深入监管制度、网络伦理等问题源头进行标本兼治;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完成从粗放治理到靶向式精准治理的转变;并充分发挥软法预防与阻断的主要功能、硬法保障与监督的辅助功能,构建软硬法互补式的系统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多方协同治理、分类分级治理、全链闭环治理机制,实现主体维度、对象维度、时序维度的差异化治理,以彰显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最大成效。 在上述治理理念与治理路径的指导下,应对政府、平台与公民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实现治理权责的科学配置。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发挥统一引导功能,为网络暴力治理设定明确的规范依据,理顺网络暴力治理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治理机制。平台企业应发挥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这需要改变当前过度限制平台治理能动性、过分强调平台义务与责任的现状,充分信任并赋予平台自主裁量权以释放其治理活力。此外,当前社会个体具有不同以往的数字公民身份标识,应当以网络逻辑对公民的伦理、权利与行为模式进行迭代升级,以阻遏其实施网络暴力。 面对网络暴力立法中存在的规范空白、滞后、错位等问题,法治化治理最终仍应将落脚点置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就专项立法而言,先以位阶低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统一的“网络暴力防治条例(办法)”,后续逐步推进预防、遏制和惩治网络暴力的专项立法。同时,根据网络暴力的严重程度,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规则体系,搭建多法域互动的阶梯化规则网络,并从程序法维度破解网络暴力案件的追诉难题。此外,针对网络暴力中的重点问题即未成年人保护,应当通过倾斜保护力度、完善保护网络、强化惩治力度等举措,实现专项治理。 尽管网络暴力在当前社会如同顽瘴痼疾,一朝一夕之间似乎难以治愈,但是,在科学把握网络暴力治理规律的基础上,社会多元主体通力协作,采用多种综合举措,网络暴力现象必将得到有效治理,风清气正、积极向善的网络文明亦将得以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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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本土破解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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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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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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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红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透过诸多谣言诽谤型、谩骂侮辱型、恶意剪辑型、骚扰拱火型、公开隐私型与煽动滋事型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近年来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在利益驱动下呈现出组织产业化、专业分工化的态势,割裂了网民的共识基础。由于网络暴力是在网络空间中公民之间产生的虚拟化、数字化的具有群体属性、跨越双重空间的新型暴力模式,传统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则趋于失效。2022年4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起的“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彰显了政策层面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新关切。因此,确定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理念、梳理治理的法治化逻辑并且构建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成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只有这样才能在新兴的网络社会形态中满足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新要求。 但当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现状不容乐观。屡禁不绝的“网络水军”现象以其行为隐蔽性、虚拟性、人数众多等特点直接影响了治理精准度;舆情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按闹分配”现象过度占用了治理资源;多元而分散的施暴群体与信息传播群体致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而无论是主动选择或被迫让步,众多网络暴力受害者息事宁人的选择亦往往使治理效力无从维系。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能搭建起足够完善的网络暴力治理框架,实际的执法取证因程序规则缺陷与信息技术门槛而受到限制,在自诉程序中存在的制度“僵尸化”问题也压抑了司法救济参与治理的活性,过分强调平台监管义务与责任承担亦显示出治理错位。 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向远方,可发现域外网络暴力治理早已形成四种典型的治理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各领域并进治理模式,通过司法判例与个别领域立法来解决具体领域的治理难题,并尤其重视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多方主体参与治理模式,对普通公民、网络服务供应商、学校等多方主体设定不同的法律规范,促进网络暴力的共同治理;三是以韩国为代表的多方博弈共建治理模式,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探索不同重点领域内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民协商共治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机制;四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以基本法对人的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保护为核心原则,通过刑法、民法、网络执行法、反右翼极端主义和仇恨犯罪法等进行具体保护。 上述不同治理模式为我国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益经验。 回归本土视角,破解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困局的关键是重塑治理理念和重构治理路径。为此,政府、行业组织、网络平台应当从立法、行业准则与社区规则的维度实现协同性介入;深入监管制度、网络伦理等问题源头进行标本兼治;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完成从粗放治理到靶向式精准治理的转变;并充分发挥软法预防与阻断的主要功能、硬法保障与监督的辅助功能,构建软硬法互补式的系统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多方协同治理、分类分级治理、全链闭环治理机制,实现主体维度、对象维度、时序维度的差异化治理,以彰显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最大成效。 在上述治理理念与治理路径的指导下,应对政府、平台与公民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实现治理权责的科学配置。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发挥统一引导功能,为网络暴力治理设定明确的规范依据,理顺网络暴力治理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治理机制。平台企业应发挥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这需要改变当前过度限制平台治理能动性、过分强调平台义务与责任的现状,充分信任并赋予平台自主裁量权以释放其治理活力。此外,当前社会个体具有不同以往的数字公民身份标识,应当以网络逻辑对公民的伦理、权利与行为模式进行迭代升级,以阻遏其实施网络暴力。 面对网络暴力立法中存在的规范空白、滞后、错位等问题,法治化治理最终仍应将落脚点置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就专项立法而言,先以位阶低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统一的“网络暴力防治条例(办法)”,后续逐步推进预防、遏制和惩治网络暴力的专项立法。同时,根据网络暴力的严重程度,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规则体系,搭建多法域互动的阶梯化规则网络,并从程序法维度破解网络暴力案件的追诉难题。此外,针对网络暴力中的重点问题即未成年人保护,应当通过倾斜保护力度、完善保护网络、强化惩治力度等举措,实现专项治理。 尽管网络暴力在当前社会如同顽瘴痼疾,一朝一夕之间似乎难以治愈,但是,在科学把握网络暴力治理规律的基础上,社会多元主体通力协作,采用多种综合举措,网络暴力现象必将得到有效治理,风清气正、积极向善的网络文明亦将得以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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