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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网络保护要坚持多元协同共治
· 强化家庭教育实现前端保护
· 平台须当好“守门人”
· 积极筑牢网络保护司法屏障
· 让企业调委会发挥更大作用
· 安检“试喝一口”必要且合理
· 别拿“全网最低价”当营销噱头
· 图说世象

积极筑牢网络保护司法屏障

( 2023-1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史洪举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司法机关秉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办理涉毒音视频传播、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网络高额打赏等典型个案作为突破口,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发布等多种形式,推动网络平台、社会、政府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
  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并不只是就案办案,还根据具体案情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抚慰等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些行动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但也要看到,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旧有的司法理念和办案思路,必须要创新思维,来应对各种繁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针对未成年人被实施隔空猥亵的问题,司法机关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等同于线下犯罪”的办案思路。今年,“两高”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隔空猥亵”作为犯罪处理,其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达到入罪标准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为打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恶行明确了裁判规则,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条例》还对一些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如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问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针对未成年人付费打赏的问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同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网络平台违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也将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有力依据,为未成年人畅游网络世界织密了更科学坚实的保护之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坚持能动司法,与时俱进,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裁判规则,推动《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积极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法治屏障,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网络晴空。
(作者系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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