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
□ 雷小政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与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此次《条例》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全面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主体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监护人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在网络活动中的风险辨识和自控能力弱等因素,尤其需要监护人积极帮助孩子来规避各类风险。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家庭监护是实现前端保护,避免风险后移的最为关键的一道“盾牌”。 现实中,很多家长都十分注重保护孩子的个人信息安全,但不可否认,也有一部分家长因为外出务工等现实因素,迫于无奈实施“手机带娃”,导致“监护人同意”“身份核验”等预防机制形同虚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孩子信息泄露等风险。还有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网络晒娃”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把孩子的年龄、生日等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空间。这些都给不法分子通过数据整合分析、描绘“画像”,锁定未成年人身份提供了可乘之机。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前,一些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在信息转移途径多元化的背景下,一些信息获取者会想方设法诱使未成年人进行自主授权,或者通过设计奖励机制、诱使概括性授权等获得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许多监护人即使能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很难从未成年人纷繁复杂的上网活动中甄别、预判潜在的风险来源,更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具体的、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安全引导。从这个角度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家庭教育,提高监护人的保护意识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不过,教育未成年人合理利用网络,指导其在网络世界行使相关权利并非易事。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风险,监护人必须不断学习并全面提高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实际保护能力。为此,有必要以技能、知识和规则为基本要素开展网络保护通识教育,并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全面协同联动。 此次《条例》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等义务,这对于解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或不当使用等问题,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这一立法举措促进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中网络保护与学校保护的同频共振。学校在贯彻这些教学计划时,可以进一步促进其与家庭保护的交互融合。例如,积极吸纳家长们参与学校课程运行,专题辅导如何培养网络亲子关系和保护个人信息等。此外,在日常法治宣传和社区教育活动中,对家长们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如举办“网络保护家庭教育培训”等活动,也有利于提升家长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实际保护能力。 当然,对于现实中未能依法履职,甚至存在监护缺失、不当情形的,也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及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严格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改善家庭教育方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希望广大父母等监护人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上网筑好第一道屏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
|
强化家庭教育实现前端保护
|
|
|
|
( 2023-1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 雷小政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与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此次《条例》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全面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主体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监护人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在网络活动中的风险辨识和自控能力弱等因素,尤其需要监护人积极帮助孩子来规避各类风险。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家庭监护是实现前端保护,避免风险后移的最为关键的一道“盾牌”。 现实中,很多家长都十分注重保护孩子的个人信息安全,但不可否认,也有一部分家长因为外出务工等现实因素,迫于无奈实施“手机带娃”,导致“监护人同意”“身份核验”等预防机制形同虚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孩子信息泄露等风险。还有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网络晒娃”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把孩子的年龄、生日等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空间。这些都给不法分子通过数据整合分析、描绘“画像”,锁定未成年人身份提供了可乘之机。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前,一些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在信息转移途径多元化的背景下,一些信息获取者会想方设法诱使未成年人进行自主授权,或者通过设计奖励机制、诱使概括性授权等获得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许多监护人即使能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很难从未成年人纷繁复杂的上网活动中甄别、预判潜在的风险来源,更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具体的、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安全引导。从这个角度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家庭教育,提高监护人的保护意识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不过,教育未成年人合理利用网络,指导其在网络世界行使相关权利并非易事。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风险,监护人必须不断学习并全面提高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实际保护能力。为此,有必要以技能、知识和规则为基本要素开展网络保护通识教育,并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全面协同联动。 此次《条例》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等义务,这对于解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或不当使用等问题,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这一立法举措促进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中网络保护与学校保护的同频共振。学校在贯彻这些教学计划时,可以进一步促进其与家庭保护的交互融合。例如,积极吸纳家长们参与学校课程运行,专题辅导如何培养网络亲子关系和保护个人信息等。此外,在日常法治宣传和社区教育活动中,对家长们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如举办“网络保护家庭教育培训”等活动,也有利于提升家长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实际保护能力。 当然,对于现实中未能依法履职,甚至存在监护缺失、不当情形的,也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及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严格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改善家庭教育方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希望广大父母等监护人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上网筑好第一道屏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