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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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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淀丰厚底蕴 筑就精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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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未合法
· 应坚持人类司法者的决策与主体责任制
· 是对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风险的规制

李大朋谈智能化无人机风险规制的本质——
是对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风险的规制

( 2023-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李大朋在《政法论丛》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面向人工智能的无人机监管法律变革》的文章中指出:
  无人机诞生于军事领域,随着科技发展,已经被广泛运用到航拍、消防、农业、物流等领域,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人工智能是各行各业的倍增器,当人工智能运用到无人机时,其产生的功能与价值不容小觑。智能化无人机上升到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性、战略性问题。但是,智能化无人机展现重大价值的同时,其产生的重大风险也开始凸显。法律面临着科技变革的挑战,而无人机立法也同样面临着人工智能的挑战。因此,当务之急,需要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无人机法律的大背景下,就智能化无人机的监管问题进行积极探索与提前布局。
  我国目前无人机监管法律基于遥控控制的技术条件建构,尚未考虑到人工智能介入与主导无人机的情况,导致无人机监管与真实风险之间的错位,无法有效应对智能化无人机风险,因此在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无人机发展主流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改革当前的无人机监管法律,使法律监管重新聚焦真实风险。
  面向人工智能的无人机法律需要将规制重新定位到智能化无人机的真实风险,以达到规制起点、路径和目的的统一。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智能化无人机风险规制的本质是对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风险的规制,进一步说,是对人工智能运用到无人机时可能产生的算法黑箱和算法缺陷的规制,这是面向智能化无人机监管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人工智能与具体领域的结合催生了该领域的特殊风险,因此人工智能监管必须和具体的领域结合起来。对于智能化无人机而言,当我们把无人机的运行交给人工智能时,必须确保人工智能在无人机领域的应用安全。因此,克服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风险,确保无人机安全性是智能化无人机监管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将人工智能监管深度融入无人机监管法律体系,克服智能化无人机的真实风险,完成面向人工智能的无人机监管法律的变革,真正为无人机的腾飞插上人工智能的翅膀。首先,在监管架构上应改革为“无人机+人工智能”的双监管架构;其次,在监管思路上应将人工智能介入无人机运行的等级作为无人机分类监管的依据;再次,在监管重心上应从无人机产品监管转向无人机的运行监管;最后,在监管内容上应包括对人工智能运用到无人机可能产生的黑箱与缺陷的全流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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