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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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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无涯而行有度
《法理学的疆界》代序

( 2023-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名为“法理学的疆界”。顾名思义,“疆界”一意为“疆域”。“疆域”本义为统辖领域,法理学的疆域指的就是法理学的统辖领域,具体说来包括“法哲学”和“方法论”两大论域。二意为“界限”。“界限”也就是疆域的边界,法理学并非无所不包,它有自己独立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范围,也形成了自己的“边界”和“密码”。本书的各个篇什虽然主题各异、论域极广,但它们的背后或多或少地隐藏着“疆界”这一暗线。这一暗线同样体现在本书的片思短札和关于阅读写作的文字之中。
  学者秦晖有本书叫《思无涯,行有制》。谓之“思无涯”就是要解放思想,称其“行有制”则是要持守底线。笔者改动一个字,来彰明“法理学的疆界”的寓意,或者说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旨趣——“思无涯而行有度”。法理学之思是无垠之思,除了遵循思维的规律,并不受制于任何外在约束。法理学者的思考固然不可能从零开始。正如歌德说,凡是值得思想的东西,没有不是人思考过的。哲学就是哲学史。同理,法理学就是法理学说史,是由一个个熠熠生辉的名字和一部部承前启后的作品组成的长画卷。德国诗人海涅曾略带讥讽地点出,上帝创造人类,为的是让人类赞叹宇宙的丰美。每个作家,不管他多么伟大,都希望他的作品被人称赞。然而,后人表达崇敬和称赞的方式绝不仅是对前人的临摹和复制,而更应该是先得其“神”、再习其“法”,反思其道,续写其章。正所谓“读书何所求,将以通事理”。我们不能忘记查尔斯·兰姆的话:你可以从别人那里汲取某些思想,但必须用你自己的方式加以思考,在你的模子里铸成你思想的砂型。只有在与那些伟大的人物及其作品一起进行“前思”“共想”和“后思/反思”的过程中,才能领悟法理学的真谛。法理学是“思维着的思维”,是“思中之在”,舍此无他。此所谓“思无涯”。
  虽然法理学者的思考不囿于物、不拘一格,但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却必须有其根本,明其限度。法理学不是法学问题的“杂货袋”,不是解决法律争点的“兜底条款”,更不是法学体系减去部门法学后的“剩余学科”。法理学有着自己的问题意识、知识传统和方法路径。虽然从历史根源看,法理学更多属于哲学,而非狭义上之法学(尤其是法教义学)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至少从19世纪以来,“哲学家的法理学”已经逐步让位于“法律家的法理学”。法律家无论喜欢或不喜欢,无论是否抵牾自己的天性,都必须对法律持“内在观点”。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家完全可以表达自己在法律上的个人之价值判断,甚至像抒情诗人那样呈展自己渴望无限接近天空的浪漫想象,但法律家不能像诗人那样利用过度修辞的语言张扬自己的情感。他们如果不想让自己的判断和想象完全流于无效,那么他们就必须用所谓理性、冷静、刚性的‘法言法语’包裹起这种判断和想象,按照‘法律共同体’之专业技术的要求,来逻辑地表达为法律共同体甚或整个社会均予认可的意见和问题解决的办法。”法理学者之“行”在于“言”(立言)。他尽可以徜徉在雅各布·格林笔下那片法学与美学之间的黑森林,醉心于约翰·彼得·黑贝尔口中交汇着法学与文学的《阿勒曼尼诗歌》。但他需谨记的是,当他这么做时,这可能(对他而言)关乎甚多,但并不关乎(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学。法理学上的“重要之事”并不纯粹由法理学者的个人兴趣决定。诚如另一位德国诗人席勒所言,思考是我无限的国度,言语是我有翅的道具。法理学者在将无形的思考转变为有形的法律言语时,必须有迹可循、有理可证、有道可行。如此才能彰显法理学作为法学学科之根本所在,发挥其对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力量。《淮南子·泰族训》里说,巧冶不能铄木,巧工不能斫金。法理学者也必然有所为,有所不为。此所谓“行有度”。
  本书中的文字,大多是灯火阑珊处、夜深人静时、掩卷品茗后的产物。舒国滢教授《在法律的边缘》一书中这样写道:寂静构成了我(学者)生命经验的一个背景。“以学术为业”也许会有片刻身处聚光灯下,但更多时候是在一条没有掌声和鲜花的林中路上漫行,是在一种“孤灯夜读书”的生活方式中践行自我。学术的本性在于孤独,它唯一的报偿就是为后来者指明一条可能但不必然的道路,甚至可能只是提醒后者去小心翼翼地避开自己曾走过的弯路。学术的生命在于过程,在于自律和艰辛,在于明知没有唯一正解却仍“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坚韧不拔。但正是在这条原法窥道的“寂静的旅途”中,学者会觉察到在隐秘角落里与伟大灵魂对话的那份“寂寞欢愉”,体悟到思接千年、视通万里的“神与物游”。
  年岁越长,越能体会到程颐之言的个中三昧:“外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至善,莫如与书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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