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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王瑞鹏(142729198804205416):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王瑞鹏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3528.61元,利息人民币43136.89元,违约金人民币267.6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8元,共计人民币96951.18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10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瑞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永来(412725199204292215):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3726.28元,利息29706.33元,违约金3332.4元,分期手续费1980元(以上共计58745.0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伍广安(230222197708094211):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5045.45元,利息11290.41元,违约金283.17元(以上共计26619.0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许丽平(35032119750119648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6071.18元,利息16276.64元,违约金2415.65元(以上共计34763.4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许鹏(2112241981080288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7354.16元,利息15908.95元,违约金2282.34元(以上共计35545.4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许鹏(14272419780309211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7584.94元,利息13203.22元,违约金803.26元(以上共计31591.4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薛勇(120104197305132910):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4102.03元,利息13792.08元,违约金2218.49元(以上共计30112.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杨术朋(1202221962060840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2004.46元,利息22245.91元,违约金4296.98元,分期手续费1228.5元(以上共计49775.8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尤连波(34122619900108637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0697元,利息11093.31元,违约金1393.22元(以上共计23183.5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于江(12022519850119157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于江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8951.77元,利息人民币28291.34元,违约金人民币2028.42元,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59283.53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3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3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袁青(1201061986051140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3087.66元,利息11039.96元,违约金440.28元(以上共计24567.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洪玉(12011219921209213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7329.38元,利息13081.6元,违约金425.03元,分期手续费1575.49元(以上共计32411.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明超(120101198006302022):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张明超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6946.08元,利息人民币45789.88元,违约金人民币1314.2元,分期手续费861.75元,同城跨行取现手续费38元,异地取现手续费10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共计人民币105070.91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1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1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明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书磊(120112199010310950):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张书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334.36元,利息人民币26900.84元,违约金人民币2001元,共计人民币58236.2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10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书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爽(23052319880202401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3715.32元,利息11444.55元,违约金468元,分期手续费506.8元(以上共计26134.6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铮(12022419910701603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9964.2元,利息28625.66元,违约金2663.81元,分期手续费1875元(以上共计63128.6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铮(120224199107016038):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张铮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8327.31元,利息人民币31752.22元,违约金人民币2098.4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72198.93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赵谊敏(120108196510054529):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15840元,利息18212.47元,违约金2466.54元(以上共计36519.0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赵志华(23022119791225242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2487.11元,利息12501.37元,违约金1363.87元,分期手续费901.41元(以上共计27253.7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何德水:本院受理王晴、许家华、张兰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201民初48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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