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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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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祥柱(120102198511240316):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安祥柱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1995.58元,利息人民币28671.87元,违约金人民币2617.19元,年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64284.64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安祥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蔡海华(3621281981060500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5867.42元,利息22235.83元,违约金972.73元,其他手续费174元(以上共计49249.9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陈冰(120101198608253010):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陈冰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3113.35元,利息人民币30572.27,共计人民币73685.62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陈海营(41292219780629495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9824元,利息32097.71元,违约金4716.91元,其他手续费9元(以上共计66647.6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程海龙(120225199006126197):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程海龙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5330.89元,利息人民币34834.65元,违约金人民币806.22元,分期手续费351.71元,共计人民币81323.4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程海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董春文(130533199106095912):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19979.54元,利息25277.57元,违约金3142.25元(以上共计48399.3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范亚娟(412723199110114685):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范亚娟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4928.31元,利息人民币63318.92元,违约金人民币9398.21元,好享贷分期手续费1395元,共计人民币149040.44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范亚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韩宏道(34032119800506621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韩宏道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81752.53元,利息人民币41099.54元,违约金人民币5753.09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共计人民币128647.16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6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韩宏道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何明穗(35072419901202301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0988.29元,利息9163.39元,违约金5680.97元,提现手续费200元,其他手续费10元(以上共计26042.6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洪华慧(35058319840925607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洪华慧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6997.88元,利息人民币112347.86元,违约金人民币2068.69元,现金分期手续费2016.7元,共计人民币173431.13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23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3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洪华慧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黄翠珠(232700198904231442):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黄翠珠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557.08元,利息人民币28018.69元,违约金人民币177.6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57765.3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3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3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翠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冀海明(12022519800502027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47530.89元,利息50682.56元,违约金3741.95元,其他手续费9元(以上共计101964.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姜桂凤(22050219671201064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姜桂凤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1228.4元,利息人民币26491.04元,违约金人民币926.58元,好享贷分期手续费598.42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59256.44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6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姜桂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姜景彬(2303811993062015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37551.28元,利息35122.06元,违约金2591.57元,分期手续费2863.75元(以上共计78128.6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蒋美玲(51152219900728194X):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17636.71元,利息23076.38元,违约金2913.09元(以上共计43626.1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康晶晶(120223198705090026):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康晶晶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923.02元,利息人民币3825.87元,违约金人民币453.34元,共计人民币11202.23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康晶晶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亢鸿亮(22038119880312281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亢鸿亮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8586.88元,利息人民币31925.78元,违约金人民币7072.85元,自助转账手续费13.48元,分期手续费138元,现金分期手续费548.55,好享贷分期手续费525.7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51元,共计人民币108862.32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15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亢鸿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李本亮(37092319890406251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2294.08元,利息12728.37元,违约金1923.48元(以上共计26945.9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李晓萍(22062219730115152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7112.35元,利息28247.77元,违约金4032.64元,分期手续费3398.4元(以上共计62791.1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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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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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祥柱(120102198511240316):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安祥柱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1995.58元,利息人民币28671.87元,违约金人民币2617.19元,年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64284.64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安祥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蔡海华(3621281981060500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5867.42元,利息22235.83元,违约金972.73元,其他手续费174元(以上共计49249.9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陈冰(120101198608253010):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陈冰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3113.35元,利息人民币30572.27,共计人民币73685.62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陈海营(41292219780629495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9824元,利息32097.71元,违约金4716.91元,其他手续费9元(以上共计66647.6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程海龙(120225199006126197):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程海龙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5330.89元,利息人民币34834.65元,违约金人民币806.22元,分期手续费351.71元,共计人民币81323.4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程海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董春文(130533199106095912):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19979.54元,利息25277.57元,违约金3142.25元(以上共计48399.3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范亚娟(412723199110114685):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范亚娟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4928.31元,利息人民币63318.92元,违约金人民币9398.21元,好享贷分期手续费1395元,共计人民币149040.44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范亚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韩宏道(34032119800506621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韩宏道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81752.53元,利息人民币41099.54元,违约金人民币5753.09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共计人民币128647.16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6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韩宏道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何明穗(35072419901202301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0988.29元,利息9163.39元,违约金5680.97元,提现手续费200元,其他手续费10元(以上共计26042.6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洪华慧(35058319840925607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洪华慧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6997.88元,利息人民币112347.86元,违约金人民币2068.69元,现金分期手续费2016.7元,共计人民币173431.13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23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3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洪华慧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黄翠珠(232700198904231442):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黄翠珠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557.08元,利息人民币28018.69元,违约金人民币177.6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57765.3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3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3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翠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冀海明(12022519800502027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47530.89元,利息50682.56元,违约金3741.95元,其他手续费9元(以上共计101964.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姜桂凤(22050219671201064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姜桂凤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1228.4元,利息人民币26491.04元,违约金人民币926.58元,好享贷分期手续费598.42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59256.44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6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姜桂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姜景彬(2303811993062015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37551.28元,利息35122.06元,违约金2591.57元,分期手续费2863.75元(以上共计78128.6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蒋美玲(51152219900728194X):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17636.71元,利息23076.38元,违约金2913.09元(以上共计43626.1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康晶晶(120223198705090026):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康晶晶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923.02元,利息人民币3825.87元,违约金人民币453.34元,共计人民币11202.23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康晶晶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亢鸿亮(22038119880312281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亢鸿亮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8586.88元,利息人民币31925.78元,违约金人民币7072.85元,自助转账手续费13.48元,分期手续费138元,现金分期手续费548.55,好享贷分期手续费525.7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51元,共计人民币108862.32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15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亢鸿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李本亮(37092319890406251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2294.08元,利息12728.37元,违约金1923.48元(以上共计26945.9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李晓萍(22062219730115152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7112.35元,利息28247.77元,违约金4032.64元,分期手续费3398.4元(以上共计62791.1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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