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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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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峰(2323251983092440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67511.42元,利息67536.19元,违约金4011.1元,分期手续费7215.54元(以上共计146274.2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廖哲(522422199509146657):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廖哲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608.42元,利息人民币7918.99元,违约金人民币816.75元,共计人民币13344.16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25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5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廖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林晓婷(440508198507201087):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林晓婷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8380.86元,利息人民币10514.42元,违约金人民币975.09元,共计人民币59870.3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2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林晓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南南(370612198705247520):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8444.8元,利息16893.22元,违约金1849.57元,分期手续费441.6元,其他手续费35元(以上共计37664.1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奇(23042219890106031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1233.82元,利息9666.97元,违约金493.41元(以上共计21394.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学(22032219920620685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6184.44元,利息24004.9元,违约金2821.14元,分期手续费856.7元(以上共计53867.1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勇(120106198407041515):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刘勇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8927.76元,利息人民币34261.83,违约金人民币5542.79元,分期手续费339.0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79083.46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1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6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振玥(120112198611160471):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4752.73元,利息9502.9元,违约金370.08元,分期手续费414元(以上共计25039.7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苗译之(1201041993080460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9887.77元,利息26217.46元,违约金387.05元,分期手续费1338.18元(以上共计57830.4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戚元友(372323197611223018):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戚元友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1936.18元,利息人民币73110.94,违约金人民币8063.24元,现金分期手续费378.06元,共计人民币133488.42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戚元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冉旭强(62042219880710603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9978.16元,利息10957.44元,违约金1568.4元(以上共计2250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神兆涛(3704061980020966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5328.44元,利息11971.76元,违约金695.09元(以上共计27995.2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石国杨(23018219910628321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9944.66元,利息20879.44元,违约金3844.49元,分期手续费1456.25元(以上共计46124.8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孙向忠(410711197805100531):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孙向忠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71781.3元,利息人民币139145.43元,违约金人民币3745.14元,现金分期手续费750元,共计人民币315421.8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4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4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孙向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孙增凯(23100519800512501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0000元,利息8676.79元,违约金653.54元(以上共计19330.3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田军(21090319650829051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6193.51元,利息25705.24元,违约金3932.36元,分期手续费1282.8元(以上共计57113.9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程程(22021119870811100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王程程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3055.39元,利息人民币1687.54元,违约金人民币831.84元,共计人民币15574.7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2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程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初(330623198207020915):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3010元,利息12990.31元,违约金1076.48元,分期手续费674.65元(以上共计27751.4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富华(37142819820509301X):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王富华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4294.38元,利息人民币58514.15元,违约金人民币7594.46元,分期手续费1080元,年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32482.99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5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5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富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建立(12022319730506553X):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24917.42元,利息35827.41元,违约金3356.58元(以上共计64101.4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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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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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峰(2323251983092440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67511.42元,利息67536.19元,违约金4011.1元,分期手续费7215.54元(以上共计146274.2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廖哲(522422199509146657):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廖哲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608.42元,利息人民币7918.99元,违约金人民币816.75元,共计人民币13344.16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25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5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廖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林晓婷(440508198507201087):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林晓婷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8380.86元,利息人民币10514.42元,违约金人民币975.09元,共计人民币59870.3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2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林晓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南南(370612198705247520):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8444.8元,利息16893.22元,违约金1849.57元,分期手续费441.6元,其他手续费35元(以上共计37664.1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奇(23042219890106031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1233.82元,利息9666.97元,违约金493.41元(以上共计21394.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学(22032219920620685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6184.44元,利息24004.9元,违约金2821.14元,分期手续费856.7元(以上共计53867.1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勇(120106198407041515):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刘勇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8927.76元,利息人民币34261.83,违约金人民币5542.79元,分期手续费339.0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共计人民币79083.46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16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6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振玥(120112198611160471):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4752.73元,利息9502.9元,违约金370.08元,分期手续费414元(以上共计25039.7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苗译之(12010419930804601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9887.77元,利息26217.46元,违约金387.05元,分期手续费1338.18元(以上共计57830.4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戚元友(372323197611223018):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戚元友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1936.18元,利息人民币73110.94,违约金人民币8063.24元,现金分期手续费378.06元,共计人民币133488.42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3月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戚元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冉旭强(62042219880710603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9978.16元,利息10957.44元,违约金1568.4元(以上共计2250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神兆涛(370406198002096617):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5328.44元,利息11971.76元,违约金695.09元(以上共计27995.2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石国杨(23018219910628321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9944.66元,利息20879.44元,违约金3844.49元,分期手续费1456.25元(以上共计46124.8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孙向忠(410711197805100531):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孙向忠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71781.3元,利息人民币139145.43元,违约金人民币3745.14元,现金分期手续费750元,共计人民币315421.8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4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4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孙向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孙增凯(23100519800512501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0000元,利息8676.79元,违约金653.54元(以上共计19330.3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田军(210903196508290518):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26193.51元,利息25705.24元,违约金3932.36元,分期手续费1282.8元(以上共计57113.9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程程(22021119870811100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王程程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3055.39元,利息人民币1687.54元,违约金人民币831.84元,共计人民币15574.77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2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2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程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初(330623198207020915):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5日的信用卡本金13010元,利息12990.31元,违约金1076.48元,分期手续费674.65元(以上共计27751.4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富华(37142819820509301X):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王富华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4294.38元,利息人民币58514.15元,违约金人民币7594.46元,分期手续费1080元,年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32482.99元(以上违约金截止日期2023年2月25日;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5日,此后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富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建立(12022319730506553X):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24917.42元,利息35827.41元,违约金3356.58元(以上共计64101.4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给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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