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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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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一个更优秀的自己
·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
· 朱熹执法
· 其性质应当被明确为协助义务
· 须注重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协调


敬力嘉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暴治理义务——
其性质应当被明确为协助义务

( 2023-10-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敬力嘉在《北方法学》2023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暴治理义务的体系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恶性网络暴力(以下简称网暴)事件频发,全社会已充分认识到网暴的危害,且已形成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网暴风险识别与防控职能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然而,面对我国庞大的网民规模,网暴信息的产生与类型更新迅速,且具备短时内急速发酵的特性,而现有预警模型难以有效预测刺激网暴发酵的情绪因素,因此,删帖、封号、禁言等技术措施并非治理网暴的“特效药”。厘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网暴治理义务的内涵、类型、限度与效力保障机制,是优化网暴治理措施、形成长效治理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网暴治理的主体,该项义务的性质应当被明确为协助义务,其实体内容是协助治理涉网暴违法信息,程序内容是协助配合网络监管部门的网暴治理工作。信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网暴过程一般并无认识,仅为涉网暴违法信息的流动提供技术支持,其应承担的协助义务应限于数据存储、提供等程序义务。信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社交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提供社交功能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均应承担完整的网暴治理协助义务,可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规模等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强度。小型信息网络内容、社交服务提供者实力有限,应主要承担协助涉网暴违法信息日常管理义务。大型平台的资金与技术实力雄厚,相较于前者,应承担更多的涉网暴违法犯罪风险积极审查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暴治理协助实体义务内容的分类标准,包括协助治理针对特定个人或超个人主体的涉网暴违法信息、协助治理涉网暴虚假信息或真实信息;其程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助涉网暴违法信息的识别与处置、协助固定与提供涉网暴证据。应通过分类确立该项义务的实质边界,确立豁免条款以及保障国内法要求与国际规则相协调,厘定该项义务的限度。有效的问责机制,是义务效力的可靠保障。在我国公私合作的网暴治理模式下,应当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义务的问责机制。首先,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应以其作为现实的问责主体,不能卸责给算法。其次,对于涉网暴投诉处置不及时,应当确立问责机制。再次,对于涉网暴技术措施的错误适用,应当确立问责机制。最后,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应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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