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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傅国锋、杨鲁杰、郑婉萍、徐燕华、黄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已于2023年8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274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4896元提存我处。李健宇、司伟晓、王小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已于2023年8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728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9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杨猛、罗金华、毛昌林、管继锋、张健、董成明、崔自磊、李亚楠、郑申稳、卓军生、钟庆云、张文海、王成、徐骑龙、赵建伟、王红兵、闫宪猛、顾春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已于2023年8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354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2589.8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薛承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9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41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6331元整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荆永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9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833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582.5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段梦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9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540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已于2023年9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0512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1,735.8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东海县汇祥高山蛇纹石矿、孙培会、许志祥:本院受理原告陈风鸣与被告东海县汇祥高山蛇纹石矿、孙培会、许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凤城市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人为江苏亿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兴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200005125398960、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做出(2023)苏0685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凤城市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易俊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红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江苏红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诉状中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易俊辉给付原告江苏红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205.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LPR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安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永:本院受理原告邓甫清与被告孙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邓甫清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000元,由被告孙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丁红华、朱爱香:本院受理原告魏洋洋与被告丁红华、朱爱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博胶粘材料(东台)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台博胶粘材料(东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1055.75元及利息(以281055.7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2元,由被告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志辉:本院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志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峰归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以31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8770元,由被告张志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庆秋:原告吴冬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军、昆山龙光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昊雄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昆山龙光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杜鹏:本院受理原告严锦州与被告杜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梁予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梁予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予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截至2023年3月2日的借款本金99923.21元、利息10811.37元、违约金5699.04元及分期手续费2471.76元,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但上述费用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梁予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慧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慧敏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3980.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3980.0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开始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罗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付保险费共计2732.7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罗慧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姿美妮洗衣店: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薇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姿美妮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姿美妮洗衣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晓薇的财产损失12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晓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姿美妮洗衣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吕军与被告朱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原告吕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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