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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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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理论刑法与注释刑法并重之现代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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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理论刑法与注释刑法并重之现代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刑法学》序言

( 2023-09-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李晓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由于自人类社会产生以降,为规范人类行为,达致社会和谐有序,人们竭尽包括刑罚在内的一切规制手段。古今中外的每个政权或国家几乎毫无例外地颁布和施行刑律或刑法,并且历史上许多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及法学家都对犯罪与刑罚有过精辟的论述。说它年轻是因为尽管人类社会使用刑律或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刑法学及其学科的真正建立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在我国或许只有近百年的历史。尤其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及其理论体系,也只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事情。
  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颁布,从此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刑法的历史。经过1997年的系统修改,包括自此以后的11个刑法修正案,我国的刑法立法呈现出当前的状况。可以说,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变革中惩治犯罪的需要,除刑法外,还先后颁布过近30个单行刑法,并在百余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有大量的刑事条款即附属刑法,以弥补刑法之不足,为此作出了不懈努力。
  回顾这段历史,不仅应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长足发展而欣幸,也应冷静思考刑法学在几十年的历史进程中所暴露的问题,如修法较为频繁、适用仍有不足等。当然,1979年刑法的公布和1997年全面系统的修改,不仅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而且也在理论界掀起一次次注释和理论研究热潮。我国刑法可谓经历了从注释刑法到理论刑法,再由理论刑法到注释刑法的过程,从而形成了注释研究与理论探索并重的格局。尤其经过70多年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包括学习苏联的刑法立法与理论以及改革开放前后我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立法及理论研究成果,应当说我国经历了一个很好的理论积累和立法经验积淀的过程;加之许多年来对中华民族几千年刑律文化的挖掘,这一切都是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刑法理论及指导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资本和专业基础。
  目前或许有两项使命需要完成:一是根据我国目前和未来社会管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打造一部真正适应我国社会经济与未来发展需要的刑法典,尤其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刑法典的研究、编纂和制定已迫在眉睫。二是应当着手考虑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刑法学科体系,尽快完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原理。
  不然,不仅整个刑法学没有出路,甚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得不到应有的学术滋养和理论支撑。这不仅可能带来理论与实务的混乱,甚至可能使刑法学走向枯萎。当然,要完成这两项重要使命,核心的问题是人才培养,尤其是支撑我国未来刑法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青年队伍的培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硕士研究生每年招收300多万人,其中法律专业就多达20万人。且学生刚入学课程多、时间紧,读书又一时弄不清头绪,刑法著作千万册,自己摸索会耗费许多宝贵的时间,研究刑法时在学习之初读一本具有历史纵深感或学科基本线索的书就显得非常必要。也就是说,作为一名研究刑法的学子及其相关人员,读一本一以贯之的刑法学原理著作,比较全面地了解刑法学说史及其发展脉络,就显得异常重要了。这样,其不仅较系统地掌握了刑法学的概貌和纵横刑法的经纬,且节省了寻找、比较、选择的时间,并能迅速进入学习刑法的通道,在入门的基础上使得自己能够根据具体兴趣和需要进一步选择更准确的方向去深入研究。《刑法学》作者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和思路,经过5年多的努力和精心研究,完成了这部学术型的刑法学基本原理方面的著作。
  本书全面考察了古今中外的刑法立法及刑法典的历史文化体系,不仅梳理和建构了自人类社会产生以降的刑法学术史及基本理论知识体系,而且系统研究了世界各国刑法立法及刑法典的历史与现实立法例,不仅告知读者刑法立法及法典打造的基本方法,而且告诉读者如何梳理和研究刑法学及其理论的系统知识,不仅教会其如何“喝水”,而且提示其如何“取水”,从而为培养更多的刑法理论与实务人才奠定基础。根据我国刑法文化的研究基础,包括马克思主义刑法观和犯罪观、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和我国传统刑律文化的积淀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立法、司法及其学术理论的观点和经验,试图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的刑法学科体系及其基本原理。
  当然我们知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刑法学科体系是一项艰苦卓绝的理论再造过程,也是一项宏大的学科研究系统工程。尤其是刑法典的编纂、制定更是一个浩瀚的社会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或一般功力所能完成,需要学界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青年刑法学人的持续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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