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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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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永强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网络交易评价的权利冲突与信任协同》的文章中指出: 在平台经济的催生下,网络交易评价应运而生。所谓网络交易评价,主要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由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现象。 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是互联网发展的主旋律。网络共治与信任共建是网络交易评价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鲜明底色。网络的互联性使得参与其中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同时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逐渐展现出来的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的特征,使得各方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参与到网络治理的过程中去。网络治理也倾向于利用所有主体的力量,促进资源整合,以达到共同目标指引下的合作共赢。消费者对网络交易进行评价,是其参与网络共治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完善网络购物中诚信系统的关键一环。多元主体的参与使得互联网上充斥着风险,因此为促进共同治理,保证网络社会的长久稳定发展,构建彼此之间的信任基础也至关重要。 网络交易评价作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评价或评级的权利,所涉主体包括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为达成交易和发表评价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三方。但在消费者内部还可细分为已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消费者”与尚未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潜在消费者”。从网络交易评价所涉主体入手,其权利类型包含:对评价消费者而言,为“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对潜在消费者而言,系“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对(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是“自主经营权+抗辩权”;对网络平台而言,乃“信息获取权+监管权”。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与博弈,广泛存在于评价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评价消费者与网络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平台、评价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之间。 网络交易评价所涉主体不同,内容也不相同,必然产生权利冲突。衡平网络交易评价中的权利冲突,需要借助信任协同的路径,通过构架多方主体之间的信任促进网络交易评价体系的完善,以保证网络交易评价能够发挥其最大效用。首先,评价消费者应合理行使权利以促进信任传导;其次,潜在消费者应提高识别能力并善用评价机制;再次,(平台内)经营者应禁止操控评价、共建信任体系;最后,网络平台应对恶意或不真实评价采取适度监控与惩罚措施、强化第三方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网络交易评价的正面作用,为网络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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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谈衡平网络交易评价中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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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借助信任协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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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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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永强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网络交易评价的权利冲突与信任协同》的文章中指出: 在平台经济的催生下,网络交易评价应运而生。所谓网络交易评价,主要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由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现象。 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是互联网发展的主旋律。网络共治与信任共建是网络交易评价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鲜明底色。网络的互联性使得参与其中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同时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逐渐展现出来的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的特征,使得各方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参与到网络治理的过程中去。网络治理也倾向于利用所有主体的力量,促进资源整合,以达到共同目标指引下的合作共赢。消费者对网络交易进行评价,是其参与网络共治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完善网络购物中诚信系统的关键一环。多元主体的参与使得互联网上充斥着风险,因此为促进共同治理,保证网络社会的长久稳定发展,构建彼此之间的信任基础也至关重要。 网络交易评价作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评价或评级的权利,所涉主体包括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为达成交易和发表评价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三方。但在消费者内部还可细分为已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消费者”与尚未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潜在消费者”。从网络交易评价所涉主体入手,其权利类型包含:对评价消费者而言,为“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对潜在消费者而言,系“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对(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是“自主经营权+抗辩权”;对网络平台而言,乃“信息获取权+监管权”。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与博弈,广泛存在于评价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评价消费者与网络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平台、评价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之间。 网络交易评价所涉主体不同,内容也不相同,必然产生权利冲突。衡平网络交易评价中的权利冲突,需要借助信任协同的路径,通过构架多方主体之间的信任促进网络交易评价体系的完善,以保证网络交易评价能够发挥其最大效用。首先,评价消费者应合理行使权利以促进信任传导;其次,潜在消费者应提高识别能力并善用评价机制;再次,(平台内)经营者应禁止操控评价、共建信任体系;最后,网络平台应对恶意或不真实评价采取适度监控与惩罚措施、强化第三方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网络交易评价的正面作用,为网络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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